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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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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央部署,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等做出规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先后在江苏等27个省(区、市)进行试点。6年多来,试点地区按照“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在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等方面逐步探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始显现。就我市而言, 2009年,盐城市6267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仅1人,且未发生重大刑、民事案件,无越级上访、群访事件。试点以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绝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接受改造,顺利回归社会。实践证明,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

  但是,我们注意到,作为一项我国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从试点情况来看,社区矫正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立法滞后、制度不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不高、科学的再犯预测和监控机制尚未形成、对罪犯分类、分级处遇仍停留在初级阶段。特别是从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情况来看,现行法律中包含了很多制约社区矫正进一步发展的内容,存在着很多不利于社区矫正进一步发展的法律空白。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日前。社区矫正的依据仍然是两院两部的《通知》、《意见》。长达 6年之久的试点,既没有一部《社区矫正法》,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条例》等法规。同时,刑诉法等至今未作修改。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理应有法律规定,需要相关法律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内容、工作流程等做出统一的规定,需要对法律文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限、公益劳动时间长短等执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因此,基层期盼尽快制定出台一部《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是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是探索行刑方式人性化、社会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一次重大实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社区矫正,其目的是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让社区服刑人员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进行改造,给予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使其尽快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并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为落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提高社区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我们建议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迅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在社区矫正立法的步骤上,可分两步走。一是采用法律修正案方式,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基本法有关条文,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执行机关及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二是加快研究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把社区矫正立法作为一种与监狱立法并行的法律形式,制定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具有同等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总则”。内容包括社区矫正的概念、任务、对象、基本原则、主管部门、经费保障和其他一般性规定等内容。

  第二章“社区矫正专门国家机关”。内容包括依法承担社区矫正任务的专门国家机关及相关机构的职责等。

  第三章“社区矫正组织系统、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内容包括社区矫正的组织系统、工作者的类型、任职资格、工作职责等。可以考虑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三支力量组成:一是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警察为主的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三是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社会力量。

  第四章“社区矫正程序”。这一章主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矫正衔接、矫正规则、帮扶教育、分类监管、考核奖惩和矫正终止等相关的法律程序、手续等。

  第五章“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内容包括建立适合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特点的专门教育和矫正制度。

  第六章“附则”。内容包括本法施行的时间。

  盐城市法制局 盐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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