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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电厂原总经理彭某贪污受贿获刑1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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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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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安徽某某集团控股公司——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电厂)总经理彭某,受贿、贪污、行贿罪名成立,一审被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彭某被国有企业委派至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物质采购、人员录用等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91000元、美元4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彭某在被某某集团委派至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明知在某某集团领取相关薪酬的情况下,仍授意某某公司财务人员给其发工资、奖金和货币性福利合计人民币423788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彭某为达到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的目的,违反国家对公务员录用、晋升时有关平等竞争的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85000元,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7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共四十万元,犯罪所得赃款1030356.6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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