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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要工资拘禁殴打父亲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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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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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岁的女子高某为向父亲要钱,纠集他人,殴打并拘禁自己的父亲。因此,高某受到了非法拘禁罪的指控。近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8月21日晚10时许,高某为向其父要钱,纠集他人,将其父从丰台区丰西北里带至门头沟区黑山村附近一胡同内,并对其进行殴打并索要钱款。后高某等人又将其父和继母带至门头沟一洗浴中心内,非法拘禁,并逼迫二人借钱。次日15时许,高某等人在拿到继母从他人处借到的4000元及其父写的欠条后,将二人释放。后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高某在法庭上说,自幼父母离异,后来父亲先后娶了两个老婆。2005年,父亲开了一个公司,让她去公司上班,承诺每月给她2000多元工资,但三个多月后,公司关闭了,自己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此后,高某跟父亲要工资,但父亲没有给她。

  高某在法庭上不停地抽泣,她的母亲坐在旁听席上,眼含热泪,默默注视着她的背影。高某的母亲在庭下说,由于跟前夫感情不和,10多年前两人就离婚了,高某由父亲抚养。但是多少年来,高父没有尽到一点父亲的责任,经常置孩子于不顾。由于高某手上有残疾,生活不是很方便,无奈之下,母亲将高某接来跟自己住。然而高母的身体不好,下岗在家,每月收入只有500元,高父也不给孩子抚养费,因此母女二人生活很是拮据。由于这次高父欠下女儿工资,情急之下,女儿才干出了傻事。她希望法院能对女儿宽大处理。庭审结束后,母女二人抱在一起,痛哭起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向其父索要财物,纠集他人使用暴力、强迫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高某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尚有悔罪表现,法院对高某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中国法院网·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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