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企业改革办原主任虚报亲友套取安置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2 14:42
人浏览

  企业改革办原主任虚报亲友套取安置费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 李冰洁)见国企职工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能获得安置补助,兰州市安宁区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工业企业改革办原主任孙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报、伪造等手段将12名亲友纳入破产清算的国企职工行列,非法获得总计42万元的安置费。近日,孙某等4人分别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在安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受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罪名定性等问题进行激辩。本案将定期宣判。

  据检方指控,2007年年底,时任安宁区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工业企业改革办主任、兰州安宁砖瓦厂解散清算小组副组长的孙某,召集小组成员开会期间提议,给安宁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企办)上报砖瓦厂解散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在实有在册人数33人的基础上虚增各自的亲戚、朋友。小组人员瞿某、李慧玲表示同意。2009年12月上报安置方案期间,孙某等人通过伪造“工人商调联系表”,私刻加盖公章等办法,将12名虚报人员的工作关系虚增到了兰州安宁砖瓦厂。2010年4月,安宁区国企办将上报的45人予以批准后,将总计300万元的各类安置下拨至兰州安宁砖瓦厂解散清算小组,由清算小组编制职工明细表后交银行办理存折发放安置费。孙某等人只发放了原有职工及1名虚增人员的存折后,其余虚增人员的存折并未发放。不久,孙某等人即因举报被捕。另据调查,在2007至2010年期间,孙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出纳阎某分别挪用公款48万元、19万元,用于外借、炒股及个人经营活动。

  公诉方认为,孙某、瞿某等3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安置,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3被告的部分贪污犯罪行为中止,根据法律应免除处罚。同时,孙某伙同出纳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孙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孙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该笔钱款是以存折的形式发放,3名被告没有拿到一分钱,在客观上未构成犯罪,检方指控的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

  《兰州晨报》供稿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