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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的法律的情形与地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8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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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导语:我们一般认为的扭送情节其实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进行扭送的,那么这个情节是如何落实的呢?其主要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呢?下文将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扭送的法定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通缉在案的;3. 越狱逃跑的;4. 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法律地位

  关于扭送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一般不承认它是一种强制措施。

  例如,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事诉讼法学》,就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这实际上排除了扭送作为强制措施的性质。然而,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强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则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继续犯罪,以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扭送恰恰符合强制措施的根本特征,也是为了实现强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因此,扭送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也正是因为它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才将其放在“强制措施”这一章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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