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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有哪些,中级法院可以管辖哪些行政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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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是灵活性、中间性和审查性三个特点。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行政案件包括专业性强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地案件、被告级别高,和他法律规定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因行政案件的客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不同。

  (二)中间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两个极端,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上、下两个极限。

  (三)审查性。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既是被告履行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也是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限于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同一个证明标准,对被告行政机关来说,是“证明”的标准,对法院来说,主要是“审查”的标准。这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区别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由行政诉讼本身的司法性审查特点所决定的。

  二、中级法院可以管辖哪些行政案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行政案件包括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等。

  法律快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的原则如下: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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