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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3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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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猎私私家侦探网讯: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行政案件事实。由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样,凡与之相关的事实,就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则包括:(1)实体法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这是因为对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法官并不一定知晓,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如:因行政制裁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被制裁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制裁要件,因否决申请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某种许可、证件的法定条件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程序的事实,此乃“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事实或超越职权的事实,基于这些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对其证明后应予以撤销。(2)程序法事实,即与行政诉讼程序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延误诉讼期限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其它诉讼程序事实等等。(3)证据事实。证据本身需要查证或审查属实,只有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证据,这一点毋庸置疑。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证据事实也成为了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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