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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协调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29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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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是怎样的?本文将深入探讨。我们将从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案由的确定方法,以及如何精确界定案由三个方面进行阐释。

一、行政诉讼协调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不采用调解方式,但特定情况下如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1.调解必须基于自愿和合法原则,且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2.行政赔偿诉讼中,当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已被确认后,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3.若原告接受少量赔偿,双方可通过调解方式达成一致,解决赔偿纠纷。

二、行政诉讼案由的确定

行政诉讼案由分为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三大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有权提起诉讼。

2.作为类案件,案由通常结合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确定,要求表述简洁清晰。

3.不作为类案由则指向行政主体未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的情况。

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则依据是否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来确定结构。

三、行政诉讼案由的精确定界

在确定行政诉讼案由时,需遵循明确的逻辑和结构。

1.作为类案件要综合考虑行政管理范围与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清晰的种类形式出现,而非具体表现形式。

2.不作为类案由则是通过诉+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的方式表述。

3.行政赔偿类案由的结构则更加灵活,可根据行政管理范围和是否与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一并提起进行调整。

如何确保行政诉讼调解的公正性?如果心中有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用心聆听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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