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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16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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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行政赔偿的起诉条件包括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一、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哪些

  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三、行政赔偿的标准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的。具体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月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3.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4.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5.造成财产权损害的,能返还财产的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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