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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0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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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非法行医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处以一定刑罚的,那么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国务院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44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和药品、器械,可并处罚款。

  二、相关规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行为表现形式是什么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的详细解答,同时还为大家附上了相应的法规内容。对于非法行医的行为,是很容易变成非法行医罪的,此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仅仅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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