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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三次,在行医期间没有任何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9-10-31 23: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患者在医疗期间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等,给予医疗机构处分,对于负有过错的医务人员可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尚不达到刑事责任的,可予以纪律处分。
  •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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