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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房产一处,持房本但户主名为亲戚名,现在我想过户,但该亲戚作梗,此房原为亲戚单位集资房,故户主名为亲戚名,多年前我已一次补偿了其一笔钱,口头解决清,且当时他还说如果立字据也可,但我考虑即是亲戚名分没必要就算了,但现在我让他写一份协助过户函,以便我再将此房卖与他人时,他出面来过户,这样可省却过户费用,但他久拖不办,我想起诉他,因为过户是他的义务,而此人不尽此义务故此诉之。目前我掌握的证据包括手机短信可以证明他应当过户,其他亲戚证明当时即多年前我已一次补偿了其一笔钱解决清后他搬走的事实,另外当时集资时的收款凭据也有,请问这些证据效力如何?可否保证我胜诉?

其他 2008-11-05 1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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