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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中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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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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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某携带人民币17.6万元,与其妹夫去某镇的一个村变电站时,被市公安局便衣民警以其倒卖黄金为由抓获。马某及随身携带的现金被带到市公安局,在询问、录取口供后,市公安局将马某放掉,但是现金被扣押。之后,市公安局两次还给马某人民币3万元。马某在索要其余款项无果的情况下,以市公安局违法扣押财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马某在一次法庭休庭后,被被告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机倒把罪为名抓走。人民法院随后裁定中止诉讼。问: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应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诉讼程序被迫中途暂时停止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的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探亲属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pag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情形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并通知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活动。诉讼程序恢复后,当事人在 诉讼中止前进行的诉讼行为,依然继续有效。本案中,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期间,由于被告中途将原告马某抓走,致使法庭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下去,诉讼程 序遇到了障碍,属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由于该种特殊情况的出现,造成法庭审理程序中断,一审法院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在马某被公安机关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之后,诉讼程序才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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