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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0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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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情形有哪些?行政处罚的减免条件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一、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

  (一)立案:行政主题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二)调查取证:

  1、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拟定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情形有哪些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除了应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经审查认定违法行为由不满14周岁的人所为时,办案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不了解自己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办案机关查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必须请有关机构作出科学鉴定。只有确定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才能认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醉酒状态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调查取证难度大,而且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三、行政处罚的减免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有:立案;调查取证;拟定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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