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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1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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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下达有一定的期限,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未被发现的甚至可以不给于处罚,但是对于已经下达行政处罚的案件,我们自收到通知时起应做出反应,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有关行政处罚程序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吧!

行政处罚程序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指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两年后发现不予以处罚,若两年期内就已经被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就算是调查取证过了两年时间,也是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程序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诉讼和复议期限

  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2、加罚期限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听证期限

  《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

《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检验结果告知期限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法律快车律师带您学习了诉讼和复议期限、加罚期限、听证期限、不予行政处罚等处罚期限有关时限之后,如果您还有行政处罚程序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知识,请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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