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诉讼,很多人都不是很明白,实际上,任何案件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审理,一个案件的处理包括有受理、立案、审理、判决和结案等步骤,每个案件在结案的时候都是有一定条件的,行政案件也不例外,很多人对此感到好奇,那么行政案件的结案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案件的结案条件是什么
1、决定不予处罚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3、行政处罚等决定已执行的;
4、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5、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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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案件立案技巧和方法
行政立案是指法院对立案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审查,以决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该诉讼的司法行为。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第一,法定条件。包括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审查原告是否适格、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记忆事实和理由。第二,法定起诉程序。审查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如是复议前而当事人并没有在起诉之前经过行政诉讼之前经过行政复议,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并告知原告复议决定在再诉讼。第三,法定起诉期限。审查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第四,审查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形式是否规范,是否提交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等,其他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第五,审查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案件起诉人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首先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然后进行实质要件审查,最后进行技术处理。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原告提交的书面起诉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对起诉状的形式要件审查、起诉人身份要件审查等。
审查起诉状的方法和技巧
立案部门首先应当明确法律要求起诉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的规定,在形式上,起诉状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具备明确的被告、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部分完整。所以在实践工作中立案部门应当审查起诉状的以下主要内容:
是否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否是行政主体,是否应当追加或变更被告。由于立案部门只能直接接触起诉人,一般不接触被诉主体,而且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是个复杂的问题,往往需要经过庭审才能查明,而立案部门审查的时间短,只有七日,所以在实践中,立案部门对被告的审查标准比较低,只要原告起诉时,所诉原告具体明确,并且被诉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即符合审查的初步要求。在此基础上立案部门根据原告所诉的事实和理由,对是否应当追加或变更被告也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比如原告对行政主体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不服而提起诉讼案件的,立案部门应当审查起诉状中原告所列被告是否包括土地使用证上盖章的行政主体,如果不包括,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是错列或者遗漏了被告,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应当建议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案件的结案条件是什么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对于决定不予处罚的,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已执行的,以及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行政案件是可以进行结案的,在结案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