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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应如何适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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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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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是根据《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由此可见,规章在我国行政审判 中与法律、法规的地位不同,不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而是参照适用。所谓的规章的对照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 章,要参照适用;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即可以依法认定依据这些不合法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合法,而作撤销判决。这一规定实际上给了人民法院对规章合法性的一定审查权,即人民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同时,可以对作为具体行政 行为依据的规章进行审查,规章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判定依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若规章不合法,人民法院虽无权判决撤规章,却可以对规章不予参 照,并判定依该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加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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