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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难于统一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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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刑事、民事等法律部门均有相对统一的实体法法典,可以对其调整的对象起到概括性的规范作用,即使无具体条文的规定,也可适用法典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而在行政法领域,没有相对统一的行政实体法法典,其原因在于:第一,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异,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第二,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留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由统一法典进行规范。第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全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撰成统一法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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