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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梁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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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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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引子: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金”定性为侵占取消公诉

  发表时间:2009-09-26 08:3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9月25日电(记者吴俊、彭勇)记者25日从深圳市检察机关了解到,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案25日审查终结,检察机关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对此案提起公诉。25日17时许,检察机关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并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于当天下午前往梁丽家中,将这只纸箱追回,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经鉴定,纸箱内黄金首饰价值300万元。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我的观点:

  梁丽是机场的清洁工,她的职责里有清理顾客留下的垃圾和遗留物,对遗留物按有关规定应上交。对是不是顾客留下的遗留物,梁丽有自我判断的权利,当然公司也是有有关规定的。梁丽当时认定这个纸箱是顾客留下的垃圾进行了清理应当认定为是职务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是盗窃行为。当然,梁丽后来没有将纸箱上交到公司,而是将纸箱拿回了家,但这也只是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是不是盗窃无关。只是有可能构成侵占罪而已。

  有人说要是梁丽拿到纸箱后交到了公司或派出所就不构成盗窃罪了,因为梁丽把纸箱拿回了家所以就是盗窃行为了。我说错,梁丽拿纸箱要是盗窃行为,交到派出所也是盗窃,只是盗窃后有自首情节。交到公司,公司就成了盗窃共犯和窝赃犯。

  新浪网友:

  2009-10-03 09:54:48

  1、“梁丽有自我判断的权利”=梁丽有自我边界的权利,而且,梁丽也有从垃圾车上移走垃圾的权利。但是,梁丽有从行李车上移走行李的权利吗?

  2、“公司也是有有关规定”,但是,公司有将行李车上的行李判断成垃圾的规定吗?

  3、“检察机关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请指出检察机关公布此认定的确切方式。

  博主回复: 2009-10-03 15:01:35

  梁丽对是不是顾客留下的遗留物还是顾客留下的垃圾,有自我判断的权利。判断要是顾客留下的垃圾就应当进行清理,判断要是顾客留下的遗留物就应当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上交。即便梁丽将行李车上的行李判断成垃圾了,也不能就此认定梁丽构成了盗窃罪的要件。就好比在战争中你误将自己人看成了敌人,被你错误的开枪打死了,不能说你就是敌人一样!

  herui:

  2009-10-03 11:27:33

  4、不认定涉嫌盗窃盗窃罪,却不影响对于盗窃行为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梁丽在移动行李车上的行李时主观判断该行李价值达到法定数额,便使“盗窃罪”的要件不得满足,“不起诉”才得以成立。但是,“盗窃行为”仍可这样去认定:

  旅客,当将该行李放到机场大厅的行李车上时,是客观上控制着行李;旅客不希望该行李无故脱离行李车,是主观上控制着行李。物主对于其财产的控制并不局限于客观上的控制。旅客离开行李车“1分钟”左右,行李车上的行李“不翼而飞”,该旅客在咨询了值班经理的10号台“4分钟”后回来取纸箱行李,已经客观不可能。

  梁丽,当将行李车上的该纸箱行李拿起并放到清洁车里,继续在大厅里打扫卫生时,使得该旅客在客观和主观上失去了对行李的控制。

  行李,重14公斤,显然是旅客的财产。行李虽一度与旅客分离,但未与行李车(该车为机场公共设施之一)分离,并未改变其行李的属性,未经旅客的明示,行李(机场有义务保证行李的一般性安全)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是遗弃物,机场未经招告旅客,亦不能理所当然地肯定行李是遗忘物。

  “当时老曹要打开纸箱,梁丽不让,说万一有人找过来,是要还给人家的,打开就没有办法(向别人)交待”,这说明梁丽明知该行李会是旅客的找回之物,即该纸箱仍属于公私财物。

  行为人,在明知该纸箱仍属于公私财物且具有一定数额,未经招告旅客,在旅客不知晓的情况下,将该纸箱经过移动、存放、带回家等处理行为实现施了对其占有,符合为“盗窃行为”的主客观特征。

  herui:

  2009-10-03 11:44:59

  5、对于“检察机关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消息真实性的质疑。

  网上多有类似的消息,在梁丽委托律师即“梁丽辩护人司贤利律师”的博客上,也有“但检方认为构成侵占罪”一说,但依然令人怀疑检察机关是否“真的认为”,是否真的会有此画蛇添足之笔,

  博主回复: 2009-10-03 15:25:29

  检察机关没有认定梁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只是认为梁丽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当然我也认为检察机关此举是画蛇添足之笔!

  herui:

  2009-10-03 16:21:17

  “就好比在战争中你误将自己人看成了敌人,被你错误的开枪打死了,不能说你就是敌人一样”的类比好像有些偏:

  1、你是不是“敌人”,事关军事行为,得由军事法庭依法判定。

  2、对待假想中的敌人,你实施军事打击,该行为本身具有该当性。

  3、对待假想中的垃圾,你实施垃圾处理行为,该行为本身具有该当性。

  但是,对待假想中的垃圾,你实施的不是垃圾处理行为,则不具有该当性。

  譬如,你误将自己人看成了敌人,你却脱下白衣兜使劲晃悠,应不具有该当性。

  4、你的想象中是什么,旁人只能从你的行为过程来判断。你的辩解也要合乎情理。

  博主回复: 2009-10-03 18:05:03

  你的想象是什么,旁人只能从你的行为过程来判断。可是旁人要从你的行为过程来判断你的想象,100个人有100个想象结果。就这100个结果还不一定和你的真实想象对的上。世界上有2种人你永远猜不对他的想法;一是大脑复杂的人,因为他的大脑太复杂,旁人老是跟不上他的思想,故就老也猜不对他的想法。二是白痴;因为白痴没有思想,旁人就老也猜不到他想的是什么。检察官看到的只是梁丽的拿取过程,可是当时梁丽如何想的100个检察官有100个推断结果,按哪个推断起诉梁丽呢?这是个检察官不可能跨过的坎!就是这100个检察官的推断还不一定和梁丽的真实想法对的上!只要梁丽一口咬定当时就是认定是顾客留下的遗留物或是顾客留下的垃圾,就是在捡,就不能认定梁丽构成了盗窃罪!在一万个推断中只要有一个推断能说明梁丽无罪,梁丽就是无罪的!而对那9999个有罪的推断梁丽无须解释。因为我们现在是无罪推断的时代。

  whm1958:

  2009-10-11 12:00:16

  梁丽是否构成侵占罪?可按以下说明判断!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或者交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在事实上暂时控制他人财物的前提下,企图改变财物的所有关系,使财物的合法所有人丧失对其财物的控制。所谓“拒不退还或者交出”,是指财物占有人在财产所有权人或者有关权利人合法地要求其归还该财物时,毫无根据地拒绝退还或者交出。实践中,拒不交还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1.财物的所有人、代理人向侵占行为人明确提出交还要求,并举出证明该财物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证据时,行为人仍无视其合理要求,明确加以拒绝;2.侵占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代理人明确提出交还要求时,一方面承认其要求的合法性并承诺归还,另一方面却又擅自处理该财物,致使财物无法实际归还;3.行为人携带非法占有的财物潜逃以避开所有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催还。关于拒不交还的状态持续到什么时候构成犯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所以,一般应以财物所有人或者有关权利人提起自诉的时间为拒不归还成立的最后期限(当然,最终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由人民法院来裁决)。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了。(北京燕山高科有限责任公司·王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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