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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年龄歧视:从就业促进法回看公务员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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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在京举行 ,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 劳动者。

  用直白的文字规定禁止年龄歧视,这在我国的国家立法上是首次。但是国家以 立法形式破除年龄歧视,更早的应该是2005年制定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只是公 务员法没有用就业促进法草案那样直白的文字表述而已。

  在公务员法中,国家只规定了公务员的年龄条件为年满18周岁,没有规定上限 ,这表示公务员年龄条件为18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用人机关按 照自己错误的思维习惯理解,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年龄上限,他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所谓 实际需要自己规定年龄上限,比如规定录用公务员时的35岁以下等年龄条件。这是不符 合法律的。

  单从逻辑推理看,如果可以规定35岁,就意味着也可以规定34岁、33岁、32 岁、……,可以规定32.1岁、30.1岁、28.1岁、……,也可以规定18.1岁!也许大家明 显感觉到18.1岁太不合理了。我们要阐明的是,这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在同样的法律 规则上,规定35岁和规定18.1岁是等同效力的。如果是按照他们所谓“合法”与“合理 ”的机械划分,那么,在合法的前提下,按照目前的诉讼法规定和程序,是否合理的问 题在法庭上完全免谈的!承认35岁的效力,就等同承认18.1岁的效力。反过来,在法律 上要否定18.1岁,其法律的理由必然和否定35岁一样的。

  公务员法在遵循立法学规则的表达中,体现了录用公务员不限制年龄、不搞年 龄歧视的立法意思,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国家实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科学 人才观、不拘一格选人才政策的需要和体现。就业促进法规定不得以民族、种族、性 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同样也上是保护公民权利和落实科 学人才观的需要和体现。

  如果承认公务员是劳动者,承认做公务员是就业,即使有人在公务员法不那么 直白表述破除年龄歧视的规定中还看不出禁止年龄歧视的立法意思,那么,在就业促进 法这样直白的禁止年龄歧视的规定中,也完全应该明白:年龄歧视在法律上已经宣告寿 终正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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