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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对行政干预的“免疫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5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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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普遍关注的《法官法》修正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修正案重点就法官资格、法官责任以及司法考试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对于提高法官素质、强化法官责任、保障司法公正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有关法官任免、法官晋升及法官的评价等内容并没有实质性的修改,对于旨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司法改革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因为当今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既与法官贪赃枉法、滥用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关,也与法官受到种种干预、法官独立司法的地位缺乏保障有关。如果法官任免和晋升依然掌握在法院手中,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地位得不到保障,随时面临去职的危险,那么,出于普通人趋利避害的心理,他当然要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裁判方式,或屈从于权势,或拜倒于金钱,其结果只能是枉法裁判、背离司法的最基本准则。这在行政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重权在握的行政机关,当这些机关成为被告或者面临败诉危险时,往往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而是试图利用手中的权利迫使法官或者法官就范,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干预。如果说审理经济民事案件的法官最难抵御的是金钱诱惑的话,那么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最难阻挡的就是当权者的行政干预。

  当权者对司法的干预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一方面以各种政治和政策的理由(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服从组织领导、顾全大局等)对法院的领导(院长们)施加压力,然后通过法官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机制影响办理案件的法官,最终左右司法裁判的结果。由于目前各级法院在人财物诸方面尚依赖于各级政府,作为法官领导,不能不考虑个人的荣辱升降,更不能不顾及法院的物质保障和周遭关系,所以,这些干预和压力通常转化为对审理案件法官的“指示”或者“建议”,最终影响裁判的公正。这里似乎存在两个疑问,一是为什么院长等法官的领导会接受来自被告的非法干预?二是为什么独立审理案件的法官会接受来自院长等人的不当甚至是错误的意见?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想这与我国法院院长的任免制度有直接的联系。由于按照现行的制度,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任命。而权力机关的任免权事实上受到多方的制约。这也就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影响法院司法的主要原因。第二个问题则与我国法院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有关,特别与现行法官的评价和晋升制度有关。因为按照现行制度,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都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助理审判员由法院院长任命。正是这种任命与晋升融于一体、法官升迁荣辱完全由院长决定的人事制度,导致了法官对院长等领导无条件服从的结果。因为每个法官都渴望得到提升,尤其在不同级别法官的地位、权力以及福利待遇等仍存在很大差别的情况下,不断晋升成为有事业心和进取心的法官的追求目标和工作动力。除了院长一类的职务不能由法院自己决定外,事实上几乎所有法官的升降去留都是由法院自己决定的。在这样一个人事体制下,要求每个法官排除各种影响独立公正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也就是说,每个法官为了生计和发展,都会不同程度地取悦于上,按照领导的意图行事。其结果是,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干预,审理案件的法官只有违心裁判或者动员原告撤诉,以免激化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最终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如果谁要突破这种无形的限制和规则,试图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那就意味着,不仅他的升迁之路将要受阻,而且连现有的位置都难保。所以,这种“取悦于上”的法官晋升体制是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主要原因。

  行政机关对干预司法的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对法官个人的威逼利诱甚至打击报复。尽管这些干预方式都是违法的,在常人来看是不可思议的,但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每一个行政案件都会触及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官员的个人利益,当有些行政机关面临败诉危险或者已然败诉时,就会借助手中的权力,打着执行公务的旗号大肆报复。有的法官会因为案件处理结果让领导不满意而被调离岗位或者辞退,有的甚至会因为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开罪于行政机关,最终招致个人的悲剧,丧失起码的人身自由。实际上,当权者的种种报复手段能够屡屡得手,与我们现行的法官任免、奖惩、晋升、职务保障体制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法官的任免不是法官领导说了算,如果法官的奖惩和晋升也不掌握在法院手中,如果法官实行终身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职,那么,当权者的打击报复就无从下手,干预裁判的企图也难以实现。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对于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既没有法官的终身制,也没有一定范围的豁免制,同时还要受到来自不同渠道的名义上的和实质上的监督,随时都有被逐出法院的危险。加之长期以来形成的对于法官的任免、考评、处分、晋升完全由法院自己掌握的体制,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裁判事实上是很难的。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官随时面临各种打击,连个人的职位和自由都得不到有效保障,那还奢谈什么公正司法呢?

  面对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干预的种种形式以及非法干预能够屡屡得手的现象,我们有必要深刻反思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弊端,特别要对法官升迁去留、法官的评价保障机制以及司法不独立与司法不公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加以理性思考,从而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奠定理论基础。从长远看,建立合理公正的法官任免晋升机制,确保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是防止行政干预、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公正的法官遴选与任免制度,所有的法官均应由权力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而不是法院自己决定的任免;除非构成严重犯罪并经权力机关的特别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罢免,任何法官都不得被法院免职或者辞退,也不得给予任何可能影响其职务公正的处分和其他不利决定。二是彻底改造现行的法官评价和晋升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法官评价和晋升制度,使所有法官的升迁由权力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而不是由法院自身的行政领导或者法院组成的考评委员会决定;三是确立法官的终身制和任职期间薪金不得减少制。除非构成犯罪并经由权力机构罢免,任何法官在任职期间都不得被免职。可以说,建立合理的法官晋升和保障制度,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防止和抑制各种行政干预、公正司法的最有效手段。没有这个前提,司法改革就不可能成功,行政诉讼制度也不可能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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