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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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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幅较大,通过审理发现,行政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或存有瑕疵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06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5件,其中判决维持的仅8件,裁定驳回的6件,占结案数的40%,其余判决撤销的3件,确认违法的2件,原告撤诉的16件,共占结案数的60%.判决撤销和确认违法的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显然违法,而原告撤诉的案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改变了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这就是说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案件占了大多数。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问题。

  1、主体不全。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把行政相对人全部列出,而只列了一部分。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只是把户主作为了被拆迁人,而没把其他财产共有人列为被拆迁人。

  2、错列主体。有的行政行为本来指向的是经营者,而行政文书上列明的行政相对人却是经营者之外的人,比如是经营者的配偶和家庭成员;有的处罚机关本来是受托机关,而在处罚决定书中却未将委托机关列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

  3、收集证据的主体违法。法律规定调查检查须两人以上进行,而行政机关往往只有一人实施调查检查;有的调查笔录是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却在不同地点询问不同的人;有的却是不具备资格的协助执法的人在实施调查检查;有的笔录上的调查人员系冒用,其本人根本不在现场而在其他地方开会;这样收集的证据显然是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4、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有的工作人员以为身着制服就不用出示证件了,却不知道证明其身份的不是制服而是证件。

  5、实施强制措施不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先采取强制措施,后出具文书。

  6、处罚不出具文书,甚至收缴罚款只出具“白条子”,不告知被处罚人诉权及期限,驳夺了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7、立案不经领导批准,处罚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8、送达文书不规范。表现为留置送达无在场人签字证明,或者邮寄送达被邮局退回后没有依法再行送达。

  9、举证不规范,应诉不积极。有的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期限举证导致败诉;有的消积应诉,出庭人员连案件的基本情况都不清楚;有的该提供证据而不提供,该解释说明不解释说明导致败诉。

  (二)实体方面的问题

  1、 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事。

  2、 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有的行政机关该颁发许可证执照的不颁发,有的该办理登记的不按时办理,该履行安全保障的不履行,以这样或那样的非法定理由推脱。

  3、 错误履行职责。如本来应由管辖生产领域的行政机关处理的事,管理流通领域的行政机关却插手管理、处罚,本来上限只能罚200元,结果处罚500元。

  4、 显失公平。有的行政机关在处罚时,相同的事对有的人处罚款4000元,而对有的人处罚8000元,这种处罚显然失去了公平公正。

  以上两种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比较常见,也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这些问题,做到依法行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加强法律意识。这是最基本的一点。行政首长应当有法律意识,具体执法的工作人员要对本部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无论是程序或者实体都应当非常熟悉。

  (二)强化证据意识。执法人员应当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在执法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是主动收集证据,不要为了处罚才收集证据,而是应当在执法的各个环节的所有活动内容均应当记录在案,所有文字材料、物品等应当收集的都收集在案。我们在审理案件中执法人员说得比较多的是:“我们找他,他就是这么说的”,在举证时又说:“唉,没记!没有证据。”

  (三)依法办案。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一切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要因为其他原因去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来处理问题。

  (四)正确认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本来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实际上是树立行政权威的最有效的方法,而且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解决行政机关缠访、维稳的难题,这又何乐而不为呢?即使败诉,对于解决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也是有很多好处的。要改变那种认为当了“被告”似乎地位就降低的错误认识。

  林以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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