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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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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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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琼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贸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游永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振武,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少波,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辞,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文光利,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海南君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新世界花园C座808房。
  法定代表人梁溢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园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海南君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公司)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06年4月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景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振武、吴少波,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峰、文光利和原审第三人君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至5月17日。期间本案因君创公司书面申请要求协调解决,于2006年5月16日中止诉讼。本院经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协调未果,于2006年6月13日恢复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经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确认浙江省余杭市农业银行劳动服务部(以下简称余杭劳动服务部)对南方大厦西裙楼底层大堂979.9平方米,主楼第18层822.56平方米享有产权。1999年5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海口市房屋管理局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余杭劳动服务部。余杭劳动服务部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于2004年10月委托海南启铭拍卖公司拍卖该房产。君创公司经过竞拍获得上述房产的产权。君创公司在向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拍卖取得的房产登记手续时发现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已将南方大厦第一层西裙楼给美景园公司颁发了房产证。君创公司遂向海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口市房产管理局错误的发证行为。在该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经核查,于2005年3月13日作出《关于注销市玉沙路南方大厦第HK056035号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海房字[2005]032号,以下简称032号决定),决定注销原在美景园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并告知原产权人应自接到该决定后持房屋权属证书申办登记手续。032号决定下达后,君创公司向海口市政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持2005年4月13日海口市房产测绘所出具的《海口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向海口市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南方大厦西裙楼底层大堂的产权登记。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认为法院判决过户给余杭劳动服务部的房产并未明确四至,于2005年4月29日致函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明确房产四至。在法院没有答复前,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拒绝接受君创公司提出的房产确权申请。君创公司认为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再次向海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致函海口市房产局:"可由贵局自行确定或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海口市政府作出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美景园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君创公司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的南方大厦西裙楼底层大堂979.9平方米的产权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在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已撤销了其错颁给美景园公司的第HK056035号房屋产权证,且在君创公司向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房产登记的受理及管理职能机关,应当受理,并根据君创公司的产权来源公平合理地为产权人颁发产权证。市房产管理局不受理君创公司的产权登记申请并不为其颁发产权证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海口市政府作出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理由充分。美景园公司诉请无理,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美景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景园公司上诉称:一、原审第三人主张权属登记的"南方大厦西裙楼底层大堂"979.9平方米的房产四至不清;二、原审判决不公,明显偏袒原审第三人;三、原审第三人与拍卖公司,拍卖委托人恶意串通,侵犯上诉人优先购买权,原审第三人房产的来源是否合法,一审判决对此既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告知并等待上诉人"通过有效渠道进行主张"和解决,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四、本案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应当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及作出该行政行为时所持有的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就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提出的几条应予撤销的理由,不作任何法理评价,只以"诉请无理,应予驳回"八个字笼统定论,不了了之,不能服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海口市政府答辩称:一、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第三人通过拍卖、善意取得南方大厦西裙楼979.9平方米房产,其房产权应当得到保护。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原审第三人及时确认房产权。二、上诉人不是南方大厦西裙楼的合法产权人,房产部门为原审第三人颁发房产证并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相反,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已明确确认上诉人仅能取得除裙楼979.9平方米、主楼18层约850平方米、19层300平方米以外的的房产。上诉人在没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情况下与原审第三人争夺裙楼产权,属于无理缠讼。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君创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公正、合法,应予以维持。海口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第三人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的南方大厦西裙楼底层979.9平方米产权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在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已撤销其错颁给上诉人的第HK056035号房屋权证之后,且在原审第三人向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房产登记的受理及管理职能机关,应当受理。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不受理原审第三人的产权登记申请并不为原审第三人颁发产权证,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作出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理由充分。因此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page]
  本院认为,余杭劳动服务部是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取得南方大厦西裙楼979.9平方米房产权,再将该房屋产权委托拍卖,由原审第三人君创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南方大厦西裙楼979.9平方米房产,其房产权应当得到保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责令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为原审第三人办理房产登记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是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海口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作出的复议决定,其具体行政行为从程序上和适用法律上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亦是清楚的。至于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原审第三人君创公司办理房产证的申请进入办理房产证的程序后,是否可以把房产证办到君创公司的名下则要根据君创公司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颁证确权的规定而定。上诉人认为该大厦西裙楼979.9平方米房产权四至不清,因四至的问题,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去函给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由该局自行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有权测绘的部门是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因此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应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场确认四至后作出测绘报告,再给原审第三人办理房产登记。上诉人认为原审第三人取得的该大厦西裙楼979.9平方米房产权,是原审第三人与拍卖公司,拍卖委托人恶意串通所致,侵犯了上诉人的优先购买权,对此上诉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未举出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美景园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立  
审 判 员  程小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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