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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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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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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行政法上,行政合同的私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取得报酬权。报酬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也可能由法律、法规规定。除了金钱报酬以外,合同中还可能规定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机关的公共设施、资料。在当事人需要大量投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给予其他经济利益,如贷款、津贴、担保、减免税赋等。对于报酬条款,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单方面变更。

②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而致使私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受损失,当事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③必要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当事人在合同规定以外自动提供额外的给付,而且是履行行政合同所必需的,或者是对行政机关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这相当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④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缔结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物质困难,如在公共工程进行中碰到当初不能预见的地质结构,使得私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付出更多,那么,私方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的请求。

⑤国家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权。这里所说的损害,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过错导致的,而是由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导致的。例如,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所导致的损失,或者,国家法律对合同中涉及的原材料征税导致当事人负担加重。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如果行政相对人并无任何过错,其可以提出损害补偿的请求。这主要是考虑到维护政府信誉,给予受到损害的无过错的私方当事人以经济利益的平衡,只是补偿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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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不可预见的经济风险的补偿权。在一般情况下,物价波动是当事人应该预见到的,它不能成为请求补偿的理由。但是,天灾、战争、货币贬值而产生物价急剧上升,致使合同履行极为困难,而因为公务需要又不能停止合同的履行,此时,私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补偿。例如,在1916年的一个案件中,行政机关与煤气公司签订为街道照明提供煤气的合同,但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法国北部煤田被德国占领,致使煤炭价格在15个月中由每吨35法郎涨到每吨117法郎。如果煤气公司不相应提高价格,仍按原合同履行,则会招致破产,因此,行政法院判决该煤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允许其提高价格,行政机关应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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