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相对人及其地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23:43
人浏览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大陆法系国家中“行政相对人”概念为广,不仅包括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影响其权益的人,还包括行政立法(委任立法)所针对的人。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并在此基础上把行政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受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等具体类型。笔者赞成学者的主张,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的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也就不属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有时是间接的,如行政主体批准公民甲在依法由公民乙经营的土地上盖房,该批准行为对公民甲的影响是直接的,而对公民乙的影响是间接的。

  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总体地位而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权力是贯穿所有法律法规的一条红线,一切行政法律法规说到底都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划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权力的总体状况和关系,决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总体地位。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既存在矛盾又有统一的一面。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存在矛盾表现在行政立法中,如果立法者贯彻权利本位原则,行政相对人将获得充分的权力及保障;如果立法者贯彻权力本位原则,则会恰如其反。因此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两者存在这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首先是作为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主体与作为公权利主体的行政主体形成对峙,处于防御者地位。行政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内在本能,当其扩张超过法律的界限时,就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力。

  (二)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统一表现在:首先,公民权利(在行政法中体现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是行政权力的源泉:在法治国家,法律是行政的前提,“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中的帝王条款,也是其真正灵魂之所在,法律性是近代行政乃至现代行政的基本属性之一。而法律是民意机构通过的,是民意的体现,是公民权力的体现。其次,行政权力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行政权力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力,在现代法治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劳动权、经济参与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以及环境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权利逐渐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重要内容,行政权力更是为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而存在。

  (三)对此地位笔者的想法

  对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地位,不得不引人深思: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地位,是可以通过在此过程中的各种权利体现出来。在近代法治国家,制约行政权力的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以立法权和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依靠事后的司法监督是可以控制行政权对公民的侵害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向垄断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行政权的严格限制已不适应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于是行政权一改“守夜人”的地位,不但干预经济,而且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的扩大,虽然给社会成员带来了福利,但同时也对其自由权力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城管在所谓的行政执法中,并不是所谓的用教育性的方法,也不是与小商小贩进行交流,而是不分青红皂白,直接上去打翻所有的物件,或者直接将其完整的搬运到车上没收,却没有想到这可能是那些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的依靠。或许这种处罚还是轻的,因为并没有实质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在社会中,所谓行政执法的城管却经常对行政相对人拳打脚踢,而对于这些,人们也已经是司空见惯。正是这样,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距离也就越来越远,这样的社会要怎样去发展,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如何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如何使行政相对人更好的行使实体性权力(主要包括政治权利、自由权利和社会权力即受益权利)和程序性权力(主要包括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监督权、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成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完善我国行政法体系新的重要议题。




【作者简介】
毛晶晶,单位为江苏省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