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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扬招被拒 竟将司机打伤――野蛮乘客既被行政处罚,又要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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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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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在路口扬招出租车遭拒,遂对驾驶员进行殴打。在乘客被罚罚款200元后,杨浦区法院近日又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打人的乘客陈某赔偿司机侯某各类损失共计2264.7元。


2006年7月6日晚9时40分许,出租汽车驾驶员侯某驾车在上海市仙霞路、遵义路口等候绿灯时,陈某上前扬招。因路口不能上下客,侯某遂予以拒绝并向陈某进行了解释。但陈并未罢休,而是推了侯的下巴一下。见到侯拨打“110”报警,陈某又与他的同伴将侯某从车中拉出,对其头颈部、腹部殴打,并将侯某所穿的衬衣剥掉。经医院诊断,侯某为颈部外伤,软组织挫伤。之后,公安机关对陈某处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2006年10月,侯某将陈某诉到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乘客在扬招出租车时与驾驶员发生矛盾应通过合法途经解决,现陈某将侯某殴打致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侯某确因本案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遂判决:陈某赔偿侯某医疗费1703.70元、交通费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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