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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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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诉讼请求就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 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行政判决上诉期多少天

  行政诉讼不服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是15天、10天。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该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结束后的次日。

  涉外期间的特殊规定:答辩期、上诉期(不分判决与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都是30天,且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

  三、行政判决特点

  行政判决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决断,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表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文书,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判决的标准,要保证行政判决公正无误,必须严格依照表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制作。

  3.终结性。行政判决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结,是针对已经审理终结的诉讼争议作同的,而且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

  4.实体性。行政判决区别是于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通过确定当事人之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于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一般是用裁定。但要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话,则就是用判决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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