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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最终裁决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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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设定的行政最终裁决种类。

  (1)单一型: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时,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2)选择型: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时,既可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做出裁决,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裁决为最终决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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