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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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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原则。劳动争议往往是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损害而引起的,争议的发生,势必影响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必须及时申请,及时受理、审查,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符合劳动争议的及时处理原则。(2)“公正与效率”原则。“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主题,也是行政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既在实体上,也在程序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审意义上,“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因此,效率与公正不管在行政还是司法中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3)稳定原则。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切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或劳动者工亡后,对其供养的亲属给予必要的、及时的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4)“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是执政党制定政策、法律的一条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一条法律、一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既要符合国情、民情,也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既能以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在过于繁冗的程序中浪费时间和精力、财力和物力,浪费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一切应以人的因素为出发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从立法宗旨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但有些制度的设计过于繁冗、不太合理,像工伤争议的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其复杂性在实践中已凸显。(5)司法实践的困惑。现行工伤争议处理程序的立法弊端,已为司法实践所证明。工伤事发后,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的为数不多,大量的纠纷都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解决,千万当事人特别是弱势当事人叫苦不迭,疲于应付。在人民法院既要经行政诉讼程序,又要经民事诉讼程序,既要经一审,有的还要经二审,有些还要重审和再审。而不管通过什么程序,所解决的实体问题无非是职工是否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不应进行工伤赔偿。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合并解决,却适用了重复的法律程序,有限的司法资源往往进行着重复劳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的合理性有诸多质疑,法学界也有许多学理探讨,这将会促使立法早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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