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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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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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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及处理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性,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就管辖权的不同规定,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分属不同法院管辖。2、程序上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如行政诉讼中大部分举证责任在被告,而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在诉讼中,有可能两种举证责任发生冲突。3、实体上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在行政诉讼中,当具体行政行为被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时,附带的民事诉讼便不能一起解决,只能裁定驳回起诉。另外,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对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要求很高,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庭审程序混乱,法庭调查条理不清,庭审难度增加。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尽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审理上的复杂性,但是只要我们审判人员严格界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自由,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之借鉴我国诉讼制度中早已存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制度的建立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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