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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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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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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 在数千年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无数百姓恪守着“冤死不告状”的生存哲理,各级“衙门”也坚守着“官不悔判”的信条。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这一状况逐渐得以改变。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83年到1986年4年间,全国每年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有数百件。

1987年7月,浙江南县的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一纸诉状将县政府推上了法庭。这位生活在乡村的普通农民,一夜间成了海内外新闻媒体关注的“名人”。

1989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普通百姓有权利、有依据和政府部门“理论理论”。

据统计,从1989年到199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6万多件,其中1998年受案9.8万件,是1989年受案数的10倍。行政诉讼最初仅仅局限于公安、土地等方面,现在逐步扩大到工商、税务、环境、教育、物价、城建、海关等各个领域。

2001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21008件,全年结案首次超过十万件。人民法院还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6753件,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来源:新华社 20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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