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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24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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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认识中的民告官,许多人也许一辈子都在躲避官司,但是行政诉讼发生的时候,我们必须大胆站出来维权。那么行政诉讼的诉前程序是比较特殊的,可以和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参考。那么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解答。

  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要严格的执行诉前的程序。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现了可能属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内的线索,应该要将有关的材料移送到民事行政的检察部门。当地的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的诉讼请求前,应该要督促法律规定的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什么是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含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是程序活动的阶段和过程,一方面是一种关系安排,体现了程序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广义上,由于诉讼活动既包括审判行为、侦查行为、执行行为,又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因而诉讼程序也相应地有审判程序、侦查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程序之分。

  在狭义上,诉讼程序仅指审判权和诉讼权行使的程序。大凡诉讼,必然涉及国家司法权力,尤其是审判权力,故有不少学者习惯上将诉讼程序简称为审判程序。应当说,“审判程序”这一用语揭示了诉讼程序的实质,把居中裁判的法官摆在了主导地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恰恰是否认或抹煞了权利主体的诉讼地位,以审判权力为本位考察诉讼过程,从而造成诉讼程序结构的失衡。可见,不能用审判程序代替诉讼程序这一概念。为便于论述的集中,下文中除另有指明外,专从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三、诉讼程序的特征

  诉讼程序是“按照公正而有效地对具体纠纷进行事后的和个别的处理这一轴心而布置的”。其主要特征是:

  1、规范性

  诉讼程序是由一套科学的程序规则组成的,而程序规则的制定总结了长期诉讼实践的经验,凝结着人类法律思想的精华,反映了诉讼程序自身的规律,对于共同性的程序行为和主体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对话性

  诉讼程序不仅有静态的规范性,也有动态的对话性。所谓“对话性”,是指诉讼程序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横向对话(即辩驳),一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纵向对话(即讨论)。为了保证对话的合理性,诉讼程序在设计上应维持当事人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和竞争性,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性和统一性。当事人通过辩驳来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法官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判决理由说服当事人各方、上级法院和社会大众。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相关知识。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对话性要牢牢把握住,打官司,不仅仅要掌握确凿的证据,更需要确实的程序一步一个脚印。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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