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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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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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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民事诉讼法》第 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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