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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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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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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辖1、移送管辖的条件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移送管辖应当注意的问题

a. 注意管辖恒定原则,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原告起诉时为准。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b. 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二)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应掌握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指定管辖,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特殊原因,例如被告是该法院法官或者该法院的院长,也包括事实上的特殊原因,如法院因遭洪水无法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情况包括: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有管辖权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管辖的、未能协商解决管辖争议的。

(2)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

(一)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二)如双方为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三)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高级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四)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

2、管辖权争议的解决两个以上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三)管辖权转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下列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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