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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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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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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猎调查网讯: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和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 就补充证据而言,包括下述三种情况:(1)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完全提供;(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够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3)当事人有争议而没有相关证据的事实。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原告或第三人,也包括被告。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没有太多的限制,只是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要求被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必须结合被告的特殊举证期限等相关规定,限制其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范围,如一般仅限于要求提供或者补充其持有的对其不利的证据,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就责令提供证据而言,是指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补充有关证据。之所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此类证据是为了防止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事实;(2)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事实;(3)违反善良风俗、有伤风化的事实;(4)危害家庭关系的事实;(5)侵害人权和人格尊严的事实;(6)限制和妨害经济自由的事实;(7)违反公平竞争的事实;(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事实;(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事实等。 应当明确,这里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而不是“应当责令”。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因为“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不一定都会造成实际损害,而且也不是都需要通过当事人提供或补充的证据来分析判断。如果不分情况一概而论,可能会降低诉讼的效率。因此法官在审判中应视情况灵活、主动地运用。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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