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的不实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14:09
人浏览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的不实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申请人的不实申请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隐瞒有关情况,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申请各资质等级企业必须是没有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但是为了获得所申请的资质,隐瞒了这个情况,则属于这类;二是提供虚假材料,如企业注册时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大部分在主观上是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是过失,但客观后果都是使行政机关在不真实的材料基础上作出在利于申请人的决定,最终给予本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以许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本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条是对违反此条要求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这里规定了程度不同的法律责任两种情形:一是一般事项的行政许可;二是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如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申请医生执业资格、锅炉的安装等。第二种情形除承担第一种情形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加以申请资格的剥夺,即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是第一种情形的法律责任的加重。

此条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有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诚信是一切制度和规则得以确立和动作的基础,是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根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诚信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现代信用本来是市场主体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制度安排,但也体现了为众交易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治意识,其影响不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这些制度和法治意识作为市场交易的行为规则构成信用的基本内容,因此,失信行为不仅仅表现为对社会道德准则的公然违反,实际上也是对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的背离,是对社会秩序的损害。一个国家信用体系不完善,将会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信用缺失导致交易成本提高,严重时还会导致交易链的中断,进而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信用的缺失导致的市场秩序紊乱和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提高,已成为当前承担中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大障碍。在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倡导诚信,惩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规范与建设信用法律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建立社会诚信,从根本上还是要完善机制,依法治理,信用从根本上讲是一个法治问题。诚信道德规范有赖于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在公平与正义能够得到基本维护的时候,诚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才能得以体现。

2、加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直接负担违法行为带来的更大的不利后果。要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律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制度建设首先是减少亲人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不能使诚信者总是成为事实的吃亏者。加大违法者的成本,不能使违反诚信道德有利可图,这就需要社会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要有严格的惩罚和激励机制,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社会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对因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不实申请而剥夺其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台湾翁岳生编《行政法》一书认为,停止受理申报是对营业自由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情形,其性质为行政秩序罚。行政秩序罚是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针对相对人具体违法事件,产生处罚效果的公权力措施,是一种行政处分。而且因为直接对相对人产生不利益的法律后果,所以属于“负担行政处分”。我国大陆目前对申请人再次申请的资格限制的性质还没有共识,而且只在规章及文件中有类似规定,如《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1]第16条)第九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年至3年的处罚。关于此处资格限制的性质,似应定性为行政处罚,以保障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层次上此前还未见类似规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