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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设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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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项目名称】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实施机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6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5、“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及终止条件。

  【办理程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村镇银行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事项。

  【办理时限】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村镇银行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报送材料目录】

  【表格下载】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部门的导航】

  www.cbrc.gov.cn

  【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办理结果公开】

  www.cbrc.gov.cn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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