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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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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行政许可法》实施已有两月余,各级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在自觉贯彻

  《行政许可法》。但是,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因对《行政许可法》理解不深入、不

  透彻,贯彻起来缺乏积极性。同时,实施《行政许可法》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对药品行业发展的积极影响,不少行政相对人也不了解,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为此,从本期起,本版陆续刊登相关文章,全面、深入阐述、分析《

  行政许可法》的意义、作用等,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工作再添一把火。

  ——编者按

  ■立法背景

  出台《行政许可法》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

  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前些年,我国在行政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谁能设定行政许可不明确,

  从国家到乡镇,都有权设定许可,造成行政许可过多过滥;二是什么事项可以设

  定行政许可不规范;三是许可环节多,手续繁琐,时限长,要求不明确;四是行

  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批完了事;五是将行政许可视为权力,有权无责,批错

  了也无责任;六是随意性强,容易滋生腐败。

  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入手,明确权力和

  责任,明确程序和要求,提出了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信赖保护原

  则,将行政许可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

  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主要规范了两个内容:一是行政许可的设定,二是行政许可

  的实施。

  一、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首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活动,

  需要事先经行政机关批准的行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对于新药的审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审批的规定就是规定而不是设定,原

  因是这些规定是依据上位法《药品管理法》的设定作出的。

  《行政许可法》主要从两方面入手,解决行政许可设定过多、过乱问题:一

  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明确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事项(《行政许可

  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是规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严格限

  制和减少设定主体(《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要了解行政许可的设定问题,必须掌握两点: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有这样几个特点: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

  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不会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

  主动发放许可证或者执照。2.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

  的申请,行政机关要经过受理、考察、检验、检测、评审等多种形式,按照法定

  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审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照法定的

  条件和程序进行。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许可

  是给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资格,当事人因此而可以从事某种活动。两者遵循的行政

  法原则不完全相同,有些一致,如“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些不

  同,如行政许可遵循信赖保护原则,而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4.行政许可

  是要式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通过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给

  以批准,发放证书和证明文件(《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研究行政许可的概念是为了区分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在贯彻实施《行政

  许可法》的过程中准确把握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不包括对民事权利、

  民事关系的确认。《行政许可法》不能包罗万象,如“结婚登记”符合行政许可

  的概念和四个特征,但是最本质的区别,最根本的特征是,结婚登记只是行政机

  关对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证明和确认,行政机关不能干涉这种行为。如果把“

  结婚登记”都作为许可来管理,容易助长行政权对私生活的干涉。因此《行政许

  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应当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

  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

  册,产权登记、结婚登记、户口登记等都不是行政许可。同样,药品编码也不是

  行政许可。2.不是所有的行政审批都是行政许可。把行政许可理解为行政审批是

  不准确的。《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

  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行使的是社会管理职能。以下内容不

  是行政许可: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如

  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批,外事审批(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自办权审

  批)等。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中检所、审评中心等有关事项的审批。三是关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

  于行政许可,因为,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前,行政相对人就可以使用这一技术

  或者标志了,只是不享有独占权。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设定权。[page]

  1.《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解决了哪些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的问题。

  法学理论认为: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公民都可以作为。而对于行政机关

  来说,只要法律没有赋予权力,行政机关就不能为,这就是依法行政。实践中有

  些同志认为,法律没禁止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做,这是很危险的,如果没规定可以

  审批的审批,没规定可以处罚的处罚,就不是职权法定。如果法律规定有问题或

  者不明确,可以作法律解释、工作解释,也可以要求修改法律和规定。行政机关

  不能自行作为,否则很可能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

  《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行政许可范围设定的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

  许可设定范围:(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

  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

  批准的事项(《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

  目多属于这一范畴);(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

  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

  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

  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关于执业药师考试与注册规定属于这个范畴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

  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

  定的事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屠宰要定点,要经当地动物检疫部门

  检疫合格属于这个范畴);(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

  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对第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了限制,规定通过下列

  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

  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

  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

  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过程中,就是本着这些精神进行取舍

  的。如取消了“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审批”。这一项许可有《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为依据,但是这一事项通过对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可以解决,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应当设置重复审批,所以取消。

  2.《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解决谁有权设定许可的问题。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

  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委、直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制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上,部门规章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今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就不能实施了,规范性文

  件更不允许设定许可。

  为什么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主要原因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不能

  为本部门和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其次,法制建设20多年,大的方面都有法可

  依了。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

  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也可以由国务院发布决定予以保留。

  为什么规定国务院可以以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主要是考虑一些临

  时的、紧急的事项,在来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需要国

  务院以行政许可方式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12项许可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

  予以保留。

  为什么规定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我国省

  级行政区划比较大,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当出现地方性特殊问题时,需要立

  即采取行政许可措施进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又来不及或者不需

  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省级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

  权是必要的。省级政府设定的行政许可,都是授权有关部门实施,不存在自我授

  权的问题,这一点同部门规章不同。

  同时,对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也作

  出了限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

  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

  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

  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

  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共八章有七章都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的规定,规定了行政许

  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许可的期限要求,行[page]

  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行政

  许可的收费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行政许可法》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

  要求,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司室在完成了有关规章修改工作

  后,正在抓紧进行贯彻新规章的配套建设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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