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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行政许可”监督立规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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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先正其名,后严其行。”在对行政许可的项目大幅削减、主体确认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就显得迫在眉睫。1月27日,记者获悉,由江苏省法制办组织起草的《江苏省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日前印发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列举了20种过错行政许可,并明确不同责任人根据不同后果分负不同程度的责任。这就意味着江苏省开始为行政许可行为立规矩,从制度上予以严格监督。

  记者了解到,目前,省依法确认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有55个、法定授予组织12个、受委托的行政机关5个;各省辖市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687个。因此,“擅自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停止的行政许可项目”、“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影响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等,都属过错行为。

  此外,行政许可“效能低下、不符合程序、加重老百姓负担”也不行。《规定》明确,“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当由本部门依法办理而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乱收费的”,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也就是说,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从承办人到审核人再到批准人,将一杠子查到底。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违规干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将负直接责任。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的,决策人负主要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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