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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托的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14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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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托是以各种财产权为中心,将自己名下包含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执行各项管理运用,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那么个人信托的类型有哪些?个人信托的特点又是什么?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个人信托的类型

  (一)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受理与个人遗嘱和遗产有关的信托业务。遗嘱信托主要有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

  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和有关法院的裁决,在遗嘱人死亡之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赠物品的交付及财产的分割和处理等,信托机构行使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遗嘱是财产所有人处理自己身后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在遗嘱人财产数额不大、遗产处理关系比较简单的情况下,遗嘱人很少委托信托机构代为执行遗嘱。当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比较复杂,而且缺少可靠的执行人时,为了保证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理,遗嘱人就常常在遗嘱中指定某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当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时,遗嘱人的亲属或法院也可以视情况指定信托机构代为执行遗嘱。

  管理遗产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一定期间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该业务分为继承未定前和继承已定后两种情况。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多是在没有遗嘱、遗产继承存在纠纷或遗嘱中的继承人尚未找到等情况下,信托公司受托在处理、分割遗产前暂时代为管理遗产。继承已定后的管理遗产信托,是指在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但因种种原因不能自理其财产时,事先由遗嘱人或其亲属和法院委托信托机构在遗产继承后的一定时间内,代继承人管理遗产。比如,继承人尚未成年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信托机构就可以受托代为继承人管理遗产。

  (二)监护信托

  监护信托是信托机构受托行使监护人职责的信托业务。监护信托依被监护人不同,分为未成年人监护信托和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当然监护人。但是,在子女尚未成年、还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前,父母因长期在外出差或受到法律制裁,不能照顾子女生活,或者父母早亡,子女失去监护人,又无亲属或他人代为照顾生活时,信托机构就可以受子女父母、生前留下遗嘱者或法院的委托,行使监护人的职责,负责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管其所得的遗产,待子女成年后将遗产转交给子女,监护信托即告结束。

  禁治产人是指因精神疾病无法自理生活,经法院宣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信托机构可受禁治产人父母生前遗嘱或其亲属及法院的委托,负责赡养、医治、护理禁 治产人,并代管其财产,行使监护人职责。当被监护人恢复行为能力或死亡后,信托机构办理转交或处理被监护人财产手续,监护信托即告结束。

  (三)人寿保险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是信托机构办理的与人寿保险相结合的一种信托业务。保险公司办理人寿保险,一般是在被保人死亡后,将其保险赔偿金一次全部支付给被保人的遗属。至于被保人遗属能否妥善使用领取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概不过问。因此,在被保人遗属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正常使用赔偿金的能力时,就很难达到被保人生前投保寿险以保障遗属正常生活的目的。为了弥补人寿保险的不足,被保人在生前投保人寿险的同时,可到信托机构办理人寿保险信托,指定信托机构为保险赔偿金的受托人,其遗属为保险赔偿金受益人。被保人死亡后,由信托机构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金,并按信托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期将赔偿金转交给死者遗属,以保证死者遗属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四)赡养信托

  赡养信托是信托机构接受赡养义务人的委托,对赡养金进行管理和按指定用途支付的个人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往往是异地或海外赡养义务人对赡养金不能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的情况下信托机构办理的信托业务。

  (五)其他个人信托业务

  其他个人信托业务主要包括管理财产、处理财产、保全财产、增值财产等。

  

  二、个人信托的目的

  个人信托对财产管理来说,不但增加了投资理财的渠道,还能达成以下特定目的:

  1、保存财产,累积财富

  经由信托合同将财产权移转专业信托机构,由专业人员依合同内容做有计划的投资管理,可使财产充分发挥其累积效果,不致因财产过早分散或流失,而丧失创造财富的机会。同时,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

  2、照顾遗族,造福子孙

  个人信托取代死后继承,可避免遗产继承的纷争,还可照顾到更多代的子孙。

  3、指定受益人,规划遗产

  个人信托取代生前赠与,可避免子女挥霍财产、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纷争、子女依赖心理、子女如无管理能力造成家产缩水贬值。而以信托受益权取代继承权,更可贯彻被继承人的意旨。

  4、财产规划,节税功能

  个人信托可根据每人的信托财产及信托理财目的提供包含投资、保险、节税、退休计划、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托规划,满足个人及其家庭不同阶段的需求,为委托人妥善规划财产。

  三、个人信托的特点

  1、目的多种多样

  对个人来说,每个人拥有的财产量不同,财产形式不同,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

  2、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

  在个人信托业务中,作为受托人的个人只要符合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规定,就可以充当个人信托的受托人。

  3、从受托人的职责上看,在个人信托业务中受托人首先接受信托财产,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确保其增值或保值,其次受托人常常也同时承担起受益人本身的责任。

  4、个人信托中既有营业信托,也有非营业信托

  早期的个人信托都是非营业信托,受托人主要是因为与委托人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才接受信托,为了私人情谊不收信托报酬,受托人主要是个人,后来信托机构的出现,许多人把信托事务委托给信托机构,但非营业信托仍占有相当大比例。

  由于个人信托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的财产亦能保有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信托机构专业的投资控管,种种优点是其它单一金融商品或服务所难以企及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介绍的个人信托的类型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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