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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堵不如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4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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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各地银监局电话通知信托公司和银行,“即日起全面暂停银信合作业务”。

  所谓银信合作业务:即银行人民币理财资金对接信托业务。全面暂停的举动意在封堵银行信贷资产经信托公司平台转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腾挪管道。

  ●银信合作“大跃进”半年发行2.6万亿

  银信合作业务在上半年呈现出的“大跃进”势头,已严重威胁了今年的信贷规模控制目标。

  上半年,银行业新增信贷约4.58万亿元,而银信合作产品发行则逾2.6万亿元,其中,涉及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约1万亿元。

  今年1-3月银信合作新增6978亿元;4月一个月增至5800亿元;5月,在银监会调研下,新增业务虽降至5444亿元,但在该月发行的122款银信产品中,信托贷款类99款,占比超过80%;6月,在银监会预警下,银行仍抢搭“末班车”,发行504款,约7778亿元,环比增长近30%。

  2009年9月末,国内银信合作规模尚不足6000亿元。今年上半年,银信合作的“大跃进”势头亦可见一斑。为了抢份额,个别信托公司收取的银信合作业务佣金率甚至低于3‰的行业下限标准,明显属于“以量补价”。以截至今年4月末银信合作业务余额和新增规模的“双冠王”中融信托为例,前4个月,其银信合作业务新增逾500亿元。也就是说,今年前120天,这家信托公司平均每天新增的项目金额不低于4.1亿元。而这家公司2009年11月才成立风险管理部门。

  ●银行为什么偏爱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中,信贷资产转让类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最易成为银行经信托公司平台腾挪表外资产的工具。

  以信贷资产转让类为例,商行将信贷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再以理财产品形式出售给投资者,辅以在固定期限内回购的承诺,并接受信托公司委托继续管理信贷资产。经过这一连串运作之后,银行既能达到将一部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的目的,又能获得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还能降低超额放贷对资本金造成的压力,且随时可通过回购协议将贷款转回资产负债表。

  但其中蕴含的实质性风险并未有所分散:因缺乏必要的风险管控,银行将低收益信贷资产转让给投资者时难免要夹带“次品”,一旦相关理财产品在实际运行中出现问题,银行的兜底责任避无可避,系统性风险将接踵而至;因缺乏必要的风险管控,银行“资产表外化”后,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都将被高估,监管难度和经营风险都将随之升级。

  面对这种“信贷资产出表,风险未出表”的依“托”创新之举,监管当局早在去年末就出台了严厉的整肃条文。

  2009年12月14日和23日,银监会分别下发了银监111号文《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113号文《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11号文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113号文则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受此影响,今年上半年,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产品的发行数目骤减。遗憾的是,决策层“按下葫芦却浮起了瓢”。

  一是由于银行较信托公司的强势地位依然未变,已被叫停的买断回购式银信合作方式干脆改为口头协议方式,监管“黑洞”又现。

  二是针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银行沿用了互持次级债补充资本金的“潜规则”,转而互相发行特定的理财产品。

  三是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取代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产品,成为今年上半年银信合作业务中最亮的一颗“新星”。正如一些业内人士所言,与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产品相比,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虽然会损失掉银行的一部分利息收入,但同样不占信贷额度,也能留住部分大客户,称得上是次优选择。

  四是银监会虽于6月1日紧急召集截至4个月末银信合作规模最大的10家信托公司和前4个月银信合作新增规模最大的10家信托公司,共12家机构开会,要求立即主动压缩银信合作规模,并就业务合规性展开自查,但银行转而寻找其他信托公司合作,纷纷抢搭政策“末班车”,该月银信合作规模不减反增。

  ●堵不如疏着眼何处

  从长远考虑,全面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必将抬高货币市场的真实利率,暂停时间如果过长,当前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势必将向从紧的货币政策“积极靠拢”。再考虑到全球经济二次探底的不确定因素,银信合作业务的停滞对中国经济弊大于利。有鉴于此,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银信合作堵不如疏。

  首先,决策层不妨顺水推舟,将银信合作产品部分或全部纳入银行存贷比考核体系。一旦银信合作产品进入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银行资本金就将被占用,宝贵的资本充足率也将被消耗,同时,银行还得计提相应的坏账拨备。果真如此的话,银行腾挪信贷资产的管道或将名存实亡。

  其次,决策层出台新的规定,重新定位目前信托公司作为银行简单平台工具的角色。据报道,有望在今年年内出台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应与净资本直接挂钩,对信贷资产转让类和信托贷款类银信合作业务占用的净资本从高计算。

  如按3%的净资本比例核算,一家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信托公司,受让100亿元的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后,净资本将减至7亿元。进一步而言,随着《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不同规模的信托公司面临的资本金补充压力也将有所不同,国内信托行业洗牌在即;如影随形的资本金补充压力将促使信托公司针对银行借其平台腾挪表外资产的行为提出较高的制度溢价,届时,银行腾挪表外资产的成本将骤升,动力将骤降。

  再次,决策层可硬性要求信托公司针对上述两类银信合作产品计提相应的坏账拨备,其效果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颇有相似之处,同样可以抬高银行腾挪表外资产的成本,降低其腾挪动力。

  当然,考虑到银信合作业务惊人的存量规模,上述三种措施在实践中可遵循类似于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新老划断”原则。也就是说,在明晰银行“资产表外化”规模及其健康度的前提下,凡是风险可控的存量银信合作产品一律放行且允许增发;涉及风险过高的存量银信合作产品,视风险程度大小,各方应重订协议量化责任或投资者必须提前赎回;除允许增发的银信合作产品,未来新增的银信合作业务统一纳入新的监管机制。

  银信合作产品大致可分为:

  1.信贷资产转让类:即银行将信贷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后,再以理财产品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甚至辅以在固定期限内回购的承诺。由此,投资者成为信贷资产融资方的债权人,享受到以融资方还款利息构成的理财收益。

  2.信托贷款类:即银行向投资者募集理财资金后通过信托公司将贷款发放给指定的企业,其风险集中在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若信托贷款到期时,企业无法按时还本付息,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都将面临损失。

  3.“银政信”类:即银行向投资者募集理财资金后通过信托公司将贷款发放给指定的地方政府,其风险集中在地方政府的偿债风险。

  4.信托投资组合类:通常由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和债券、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构成组合投资模式,其风险虽高于债券、货币市场类,但往往低于信托贷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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