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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或将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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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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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华财讯]日前,银监会下发的《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引起反响。分析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对信托业的发展十分有利,尤其是对中西部信托公司的发展。

据证券时报2009年2月20日报道,日前,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应向属地银监局和异地银监局逐笔作事前报告。这是监管部门首次针对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出台的具体监管措施。

世华财讯分析师并没有在银监会官方网站上查询到该征求意见稿的信息。所谓“异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在其注册地省级银监局辖区以外进行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或者是财产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并异地推介的信托业务。

用益信托工作室信托分析师李旸向世华财讯表示,此前已有部分信托公司在北京上海设立办公室或办事处,但因缺乏开展异地业务的细化规定,又涉及到注册地和业务推介地的不同监管问题,所以信托公司在异地开办业务比较少。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对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监管原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银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提供全面指导,就属地局和异地局之间的监管行为进行协调和指导,属地局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要求和银监会监管工作规程的规定,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实施包括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在内的全面监管,异地局积极配合属地局做好对异地信托业务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透露出监管层大力支持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信托业务的监管思路。通知正式颁布后,信托公司就可名正言顺的在异地发展业务。李旸认为,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对信托业的发展十分有利,尤其是对中西部信托公司的发展。中西部信托公司一直受客户资源以及客户购买能力的限制,发行产品规模都不大,信托公司可发展异地业务对中西部信托公司产品的发行更加有利。

(殷燕敏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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