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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信托业绝处逢生寻求内外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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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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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政导向的推动下,信托业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要想持续发展,寻求突破,信托公司仍需要做大量功课

  2007年,对于中国信托业而言是极不寻常的一年。

  2007年1月,由中国银监会主持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新“两规”的出台,立刻给业界掀起了一股浪潮,我国信托业至此面临着一场新的革命之路。

  至此,离新政出台已经过去了整整一年,那么在这条新长征革命的路上,我国信托业能否走出寒冬,把自己打造成为合格的“理财产品供应商”,走出一条创新之路?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

  信托业的凤凰涅□

  对于新“两规”的出台,市场方面给予了强烈反应。尽管一开始业界对新“两规”的抵触情绪甚至反对声音相当强烈,但随着新政的启动,至今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信托公司渐渐认可,不再是一味地抱怨和等待,而是更多地从乐观和积极的角度将监管者思路与公司发展相结合。同时,一些业内专家坚信,新“两规”对治理信托业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是毋庸置疑。

  有些机构认为,新“两规”尽管对信托所熟悉的拆放同业、贷款、实业投资和融资租赁等进行了约束和禁止,但更多的是引导信托公司开展高端客户财富管理、投资银行业务和直接投资业务、特殊目的信托等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高端业务,这与公司目前确定的未来业务发展设想是相吻合的。新办法的出台对公司短期的影响不大,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则是有利的。

  对此,邢成对记者表示,信托公司面对“新办法”,多数信托公司视为利好,至少是中长期利好因素。“目前,少数信托公司判断和反应还存在分歧。但可以断言,不同的判断对不同信托公司最终的影响和结果也必将会有巨大的不同。”

  新“两规”的出台,对于整个信托业来说,影响可谓颠覆性的。邢成认为,新政出台的初衷,就是要从根本上实现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转换和经营模式的转型。包括经营模式的转型、盈利模式的转型、客户结构的转型、专业团队的转型,发展战略的转型已经成为“新办法”颁布实施后信托公司不可回避的迫切问题。因此,他认为,要实现上述战略转型信托公司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和代价,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目前,尤其需要较为宽松和倾斜的监管环境和政策扶持。”

  “蒙尘珍珠”重现光芒

  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之后,众多境外金融机构和战略投资者一反“新政”出台之前对信托业的犹豫、观望的态度,对中国信托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称其为“蒙尘的珍珠”。

  此后,境内外业界大牌公司纷纷亮相,对信托公司股权的投资购并浪潮风起云涌,热情空前。邢成告诉记者,截至2007年10月末,有明确股权变动消息的信托公司已达20家以上。

  这些信托公司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中资金融机构收购信托公司,被中资金融机构收购的信托公司共有7家,分别是湖北信托、中诚信托、中融信托等;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信托公司,“新政”实施以来,外资进入信托股权变得异常的活跃,截至目前,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谈判的信托公司已有10余家;三是实业企业入股信托公司,在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过程中,不少有实力的实业企业或控股公司也积极参与信托公司股权的整合,实业企业或控股公司入股的信托公司至少有10家。

  除此之外,包括日本住友信托银行、比利时富通银行集团、加拿大皇家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也都表现出参股、投资信托公司的浓厚兴趣。

  对此,邢成认为,本轮信托公司的股权重构和信托公司历史任何一次重组都有实质性的不同。如果以往的历次股权变更和公司重组仅仅是“美容手术”的话,本次股权重构则是“换血疗法”。尽管被投资信托公司的规模有大有小,实力有强有弱,经营效益有优有劣,所处地域有中西部也有东部沿海地区,参股投资动机既有强强联合也有救人水火,但也有其共同特征。

  而这些共同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卖方市场,信托机构牌照的稀缺性十分强劲,往往是一家信托公司同时有数家战略投资者抛出“橄榄枝”;其次是门槛高,投资者多数均为境内外赫赫有名的业界名家,而且要花大价钱,要真金白银;再次是市场化原则,买卖双方均以市场化原则进行评估、判断和决策,绝少政府行政干预,拉郎配;第四是速度超常,在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大潮中,信托公司明显落后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然而在短短一年左右的时间中,信托公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步伐超过了所有其他机构,处于领先地位。

  “可以说信托‘新办法’引发的此次股权整合对信托业是一次‘换血’式的重构,对中国信托业未来实现可持续的快速、科学的发展将发挥里程碑似的重大影响,并由此决定中国信托业未来3-5年的竞争格局和发展态势,同时对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多的新课题和新理念。”邢成说。

  传统信托产品渐成颓势

  2007年上半年是信托业业务转型和新老政策交替的关键时期,面对新的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全国信托业的业务增长速度和绝对规模仍然保持较强的增长势头和发展后劲。但由于“新办法”的政策导向和条款规定,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虽然由于惯性作用仍保持了一定增长,但在表面繁荣的现象之下,渐成颓势。

  从集合类产品来看,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1-8月份信托公司共发行集合信托产品366个,资金规模548.55亿元,分别比2006年同期增长28.4%和43%;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单一类信托产品,2007年上半年以来发展极为迅猛,特别是与银行合作的银信连接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信托产品的主力军。但由于单一类产品的信息极不透明,没有较为准确的统计数据,只有市场估值,即2000亿-4000亿之间,可以说,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单一信托产品发行的总量。

  在邢成看来,2007年集合资金产品和单一资金产品结构上的剧烈变化,虽有市场环境的影响,但主要是因为信托“新办法”合格投资人的引进、自然人数量的限制对集合类信托产品的发行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但实际上,细看会发现诸多创新业务就总量而言尚没有明显增长,赫然名列榜首的是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资金规模占2007年上半年全部集合信托产品的70%以上。而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的比重实际上与2006年同期相比,尤其是银监会鼓励开展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年金基金业务、房地产投资基金业务、QDII业务等总量尚没有明显增长,甚至一些业务还呈下滑的状况。”邢成表示。

  此外,从信托产品的投向分布来看,以集合类产品为例,投资于金融市场的信托产品资金规模占2007年上半年全部集合信托产品的70%以上,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信托产品和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信托产品则与2006年同期相比平均下降15个百分点。

  根据邢成的分析,除金融领域外,2007年集合类信托产品投资于其它各领域的产品数量和规模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其中房地产领域降幅最大,数量和规模分别下降,其次为基础设施。这说明信托“新办法”对贷款方式的限制对房地产和基础设施这些过分依赖贷款方式的信托产品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此外,中央对房地产业综合调控政策不断出台,调控效应逐渐显现,市场环境趋于紧缩,也是房地产信托产品大幅滑坡的重要原因之一。

  信托业仍需内外兼修

  尽管在新政导向的推动下,信托业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要想持续发展,寻求突破,邢成认为,信托公司就仍需要“内外兼修”。

  在业务创新方面,一些信托公司根据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积极探索新政导向下的业务转型方向,在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个人信托业务方面进行创新和开拓,推出了一些极具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的信托业务。而部分信托公司仍抓住传统业务模式不放,甚至人为进入过渡期,对换发新牌照消极观望,公司经营理念急功近利,缺乏长远规划。如此两极分化的发展将导致信托业洗牌进程的加剧,信托公司只有抓住信托新牌照的重新申请这个最后的机会,找准定位,才可树立自身的行业地位。

  按照“新办法”政策导向实现业务战略转型需假以时日,同时,信托公司又必须放弃已经经营多年的传统业务和中低端理财客户群体,这样,在银行、证券和基金的多重竞争环境中,信托公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邢成认为,虽然“新办法”列举多项信托创新业务,但信托公司短时间内难以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所以在传统的房地产、基础设施、工商企业等其他投资领域中,贷款类信托产品的比重受到严格限制时,信托公司多数看中了尚且火爆的证券市场,以证券投资产品作为传统业务压缩后的补充,结果2007年前三个季度无论是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还是单一资金信托产品,都是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一统天下。

  “这种过于单一化的业务构成显然不利于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想根本上实现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战略转型,必须要发挥信托的制度优势,拓展信托理财业务创新领域,在私募股权投资、QDII、房地产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个人信托等领域取得突破。”邢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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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大事记

  一、初步发展阶段(1918年-1948年)

  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

  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托部。

  1922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

  二、停滞阶段(1949年-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50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

  三、恢复阶段(1979年-1981年)

  1979年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信托业得到恢复。

  四、六次整顿阶段(1982年-2007年)

  第1次整顿(1982年)。当时基本建设规模过大,其中信托贷款所占比重较大。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业务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信托行业进行整顿。

  第2次整顿(1985年)。起因是1984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活动,而信托资金来源却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贷过快增长而造成失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框定信托资金来源。

  第3次整顿(1988年)。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三乱”(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国务院决定整肃金融环境,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4次整顿(1993年)。原因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主要事件为“中农信”1994年被关闭,“中银信”被广发行接管。此次整顿促成四大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

  第5次整顿(1998年)。1999年3月,国务院宣布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原则为“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监管层本着“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的态度,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消,2000年存在的239家信托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将只有60家左右。

  第6次整顿(2007年)。2007年3月1日,信托两新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后,信托业第6次整顿正式拉开帷幕。根据通知,监管层将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或立即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新规下发之后,各大信托公司开始轰轰烈烈地清理,力争早日达到监管层的要求,换发新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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