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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行业:监管或自律?还是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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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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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基金的相对松散性。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存在与运作的核心是一堆合同与约定,真正体现了一诺千金,而且核心的核心是往往体现在一个或若干个个人身上的GP的声望和可信度,真正体现了个人的声望与可信度比黄金更可贵。但是,相对于公司(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等都有明确界定)和信托(受信托法的约束)相比,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显得相当松散。
  PE基金的双面性。就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内部而言:不管运用多么复杂的分散注册、多国注册、结构繁多等形式,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决策具有高度集中性、统一性和连贯性。换言之,可以说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实际上是一条完整统一的长龙。但是对外界来说: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是分散注册、多国注册、结构复杂,因此从任何一国/一地来看,往往只见部分,不见全身。
  PE基金的“变色龙”特征。由于PE基金多采用承诺制,GP同LP的关系和投资决策多用合同事先约定,在任何一个时间段,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帐上可能并无多少资金,加上分散注册,任何一个注册地的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的当地机构的帐上资金肯定更小。如果用针对正式注册的公司的方法(有各种财务报表)去看待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会以为它们的规模很小。但是,一旦有投资项目,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不仅可以迅速根据事先约定,从GP和LP那里动用资金,而且可以运用LP或GP跟投、其他投资方跟投、若干PE基金协同投资(即所谓的俱乐部投资)、动用借贷杠杆等方法,实际动用远远大于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帐面上的资金。与此同时,有些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或针对某个特定项目)可能并不拥有大量承诺资金,也无法运用跟投、俱乐部投资等形式或动用借贷杠杆等方法,但是也可能有意无意之间造成声势浩大的局面,盛气凌人,甚至具有很强的误导性。
  PE基金的倍增效应。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的关键所在往往在于某个或若干个合伙人。它们本身帐面上并不拥有巨额资金,但是可以根据需要迅速动用巨额资金。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除了自身可以动用的资金之外,还可以运用各种跟投和俱乐部投资、借贷杠杆等手段,大大增加它可以实际动用的资金量。因此,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调动的投资资金量可以具备倍增的特点。
  PE基金的锐减效应。与此相对应的是,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甚至貌似庞大的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也有可能会轰然倒地,或规模瞬间锐减。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结构相对松散;PE基金较长的投资周期可能受到行业性、市场性、周期性、国别性、甚至全球性的重大变化和危机因素(例如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LP本身的资金和经营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各种退出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IPO市场关闭等);借贷能力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各大银行可能罢贷);(6)PE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的关键人物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去世、离职、内讧等);(7)在特定情况下,LP可以不履行出资义务,甚至可以催讨资金甚至退出基金;(8)其他因素。
  1. PE行业监管的方式
  综上所述,对PE行业进行监管和自律管理,必须掌握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根本特点,量体裁衣,明确目标。另外,如何一方面积极推动PE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效控制和管理PE行业的风险,这是PE行业的监管与自律管理的关键与核心所在。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我国往往重监管,轻自律,甚至只有监管,没有自律。就监管而言,一方面我国的监管在很多情况下特色分明,效率很高,效果不错,但是另一方面,遗憾的是,我国的监管也不乏粗放式、被动式、惩罚式、后置式监管等特点,不乏因噎废食、矫枉过正、监管缺位或不到位、投鼠不忌器、多杀或超杀等特征,特别是涉及到需要由一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相互配合时,不乏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战、自为中心、互不相助、甚至相互拆台、互拖后腿、互相告状的情况。
  有鉴于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各种特点,如果我们把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生命周期划分成(A)筹建期;(B)投资期;和(C)退出期,那么在筹建期,为了确定有限合伙人,PE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联系各种金融机构,包括社保基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政府投资公司、各大企业等,因此就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这些机构的监管部门,包括发改委、一行三会、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其他有关部委、各地政府和地方国企管理部门等;在投资期,PE基金管理公司会广泛分析、研究、接洽和投资于各行各业的企业,因此就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这些企业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退出期,PE基金管理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受投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各种合适的退出方法。虽然IPO上市是优选方案(若选择此方法,就会涉及到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交易所),但是IPO上市并不是唯一的退出方法,也可以采用出售股权、公司合并、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等多种方法。
  由于我国的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仍属新兴现象,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监管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考虑到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种种特征,如果指定目前国内任何一家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对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进行监管,特别是如果指定一家业务有严格界定的政府部门来进行监管,考虑到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本身的工作范围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恐怕难以全部覆盖PE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在各个不同阶段的各项不同业务和活动,借用一句国外的谚语:对于手持垂直锤子的人,所有的问题都是钉子。
  2. PE行业监管的建议
  PE行业的监管与自律管理旨在积极推动PE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及时有效防范、发现、管理、处理PE行业的有关风险。就PE行业的监管而言,宜强调统一监管、互相配合、提高效率。也就是说,同PE基金及其行业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宜建立一个特设、统一的监管协调小组,互相配合,共同推进PE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共同监督管理PE基金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就PE行业的自律管理而言,有关政府部门宜授权批准成立全国PE协会,该协会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汇报有关事项,随时回答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有关查询,随时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有关工作;自律管理工作的核心之一是为PE基金、PE基金管理公司、PE基金从业人员提供资格认证和登记服务,该项工作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授权全国PE协会办理。
  全国PE协会是全国统一的PE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各地成立的其他PE协会不得擅自从事全国PE协会经有关政府部门授权进行的工作,但是可以接受全国PE协会的委托,进行各种合作和交流;PE行业的监管与自律管理可以考虑以自律为主,监管为辅;自律为前台,监管为后台;自律管理主要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监管主要负责行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3. 全国PE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重点。
  全国PE行业协会可以有四大工作重点:自律与会员服务;行业推动(英文为“Advocacy”);信息与数据;国际合作。
  会员的界定与范围。会员的界别可以包括PE界别和VC界别(如果有关政府部门如此决定的话)。会员可以有国内会员和国外会员之分。会员范围可以包括(1)机构会员(GP机构;LP机构;中介机构等);(2)个人会员;(3)观察员会员;(4)特约会员等。
  PE行业的自律管理构架。确定由“监管、自律、合规、守规”四个层面构成的自律管理构架;(1)监管: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PE行业、行业协会、行业从业单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的监管。在监管层面,宜强调统一监管、互相配合,宜建立同PE基金及其行业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宜建立统一的协调小组;(2)自律:有关政府部门授权批准成立全国PE协会,并授权其履行某些工作;行业、行业协会、行业从业单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全国PE协会负责PE行业的自律工作;自律工作有章可依,统一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3)合规:行业协会内部的合规安排,包括与行业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公约、行业规定等;行业从业单位内部的合规安排,包括与行业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公约、行业规定等;(4)守规:行业从业人员遵守行业从业单位、行业协会、有关政府部门的各种有关规定,以及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公约、行业规定、行业内正常和被普遍接受的惯例等。
  我们希望,在适度监管与有效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下,我国刚刚起步的PE行业能够控制风险,取得健康长足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并在PE行业的监管与自律管理方面向全球同行们展示出我们的智慧和才略,引领全球PE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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