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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对银行的吸引力在哪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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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托公司正在因为“新办法”而感到绝望的时候,银行对信托的兴趣却越来越高,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中都有与信托挂钩。在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融合的同时,许多商业银行也在“暗恋”着信托。去年年中,兴业银行在宁波召集20多家信托公司共同研讨银信合作;12月,工商银行在南宁召开银信合作座谈会;有商业银行一改将信托公司拒之门外的做法,下文要求各分行加强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一些性急的信托公司甚至在打探,是否可以在银行设立信托部。
  如果说银信联合还仅仅是信托公司一厢情愿的话,那么银行主动“屈尊”邀请信托公司研讨则完全可以否定这一说法;如果说,银行加强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原始动力还在于银行看中了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托管的话,那么,产品的融合以及考虑设立信托部就绝对不是简单的“开拓市场”的问题,而是银行期望摆脱现有的制度瓶颈,加快混业步伐的一种冲动。
  信托对银行的吸引力究竟在哪里?
  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副所长罗志华在谈及银信合作异军突起的深层原因时曾做过这样的一番表述:从制度层面来看,银信合作是对制度约束的反映。正是基于信托机构和银行所受到的制度约束,导致银信合作从多方面展开。
  在信托公司方面,信托机构受到客户资源和资金规模的制约。传统的信托私募发行方式难以满足一些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基础设施、能源投资等项目的投融资需要。商业银行具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和营销网络,且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不受数量的限制。银行理财产品的介入,正好解决了信托机构面临的这一难题。在银行方面,面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进行结构调整的必要手段。而作为银行中间业务重要部分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由于受到制度限制,资金只能主要在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运作,投资于无信用风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即使是号称“专门打新股”的理财产品,也主要是通过购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来间接进行,投资渠道窄对商业银行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理财产品创新受限、趋同性强、难以运用更多手段为客户量身打造理财产品、预期不高、难以留住高端客户等。而信托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惟一管道。这种合作不仅使银信双方突破了制度瓶颈,使双方的综合盈利能力得以提升,实现利益共享,同时也进一步推进了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进程。在这种产品融合的合作模式中,信托公司借自身灵活的制度优势,扮演了银行金融服务提供商或者产品外包商的角色。无论在国开行与信托公司的大规模合作中,还是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亦或是最为人们所关注的银行理财中,几乎都在无一例外地重复着这样的模式。
  但是,在信托公司以银行产品外包商的角色所实现的银信产品融合中,特别是在银信结合的理财产品中,合作最大的问题在于担保。
  “在大多数银信理财产品的两层关系中,银行与公众投资人是委托关系,虽然目前管理层强调加强投资者教育,但在目前,没有哪家银行真的敢让投资者承担风险,风险都集中在了银行身上;而在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关系中,银行与信托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银行作为委托人要承担投资风险,而信托公司只要没有违背信托目的就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所以在这两层关系中,风险都是由银行承担的。这种合作模式中,银行不能自己随时掌控风险,却承担了所有风险,所以很多项目都批不下来。”有银行人士这样对记者说。或许也正是这方面的原因,使在银行内部建立信托部进入了银行,特别是理财部门考虑的范围。
  在信托公司以银行产品外包商的角色所实现的银信产品融合中,银行往往以信托公司作为管道,借助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实现投资领域的延伸,从而提高投资收益。在这种合作模式中,首先银行与公众投资人形成了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即公众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方银行进行资金管理。然后银行将这笔资金再以委托人的身份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在这一层关系中,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按照相关的规定,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这样,所有的风险又集中都到了银行身上。
  有研究表明,金融业从分业走向混业必须经过这样的阶段:产品融合到相互的参控股。事实上,自2002年9月福建兴业银行代售重庆国际投资公司信托产品开始,银信合作已经走过了4年多的历程。合作的方式也已经由“代收付”发展到目前的双方“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股权代持等等双向性、互动性合作。随着信托制度的深入人心,合作也由以信托公司的实际需求为基础变成双方互动、双向的合作,银行更主动地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积极介入到金融信托产品创新中来,甚至更多地运用信托的思维去解决问题,创新产品。
(2007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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