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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创新铺就信托业健康发展之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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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中国金融制度变迁和中国信托制度变迁路径,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恢复和发展弥补了我国单一金融机制的缺陷,增加了我国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开拓了许多新的业务领域,活跃了金融市场,促进了我国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的金融大格局中担当了中国金融创新主体的角色,其成就不仅体现作为“试验田”在中国金融和经济改革过程中曾发挥的作用上,还体现在重新登记之后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成就上。换句话说,创新“试验田”是中国金融为了适应市场化竞争的历史需要而赋予信托投资公司的,为了弥补多年计划体制下严格管制出现的创新不足,最大程度地减小创新成本给予信托投资公司的定位,同时也是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担当的历史使命。信托投资公司因为金融创新而诞生,因为金融创新而存在,也必然地承受在探索和创新中所必须付出的成本,金融创新支撑着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也需要金融创新,创新始终是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源动力。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明确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在一定时期以内,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有其必然性和客观性,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全面开放的到来,我国金融将与国际金融接轨,面对国外金融业的挑战,只有加快金融创新,积极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金融产品,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形成合力,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需要。
  (未完,全文见《金融时报》2006年10月16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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