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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信托行业需肯定 监管规则促发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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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信托业恢复建立至今,其发展道路始终充满坎坷与曲折。“一法两规”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回归本源业务,不断开拓创新,3年多来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 与此同时,2004年初和2005年末个别信托公司由于违法违规经营而引致巨大经营风险也同样引起人们的关注。关于信托监管、信托风险防范以及信托业的定位、发展方向等一系列话题都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大家也都很想听听作为监管部门的声音,为此,记者采访了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

信托业已进入较好时期

记者: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现在信托业内都觉得信托难做,信托的环境比较恶劣,政策对信托也管得比较紧,业内人士呼吁要给信托业多一些宽松政策,您对此有何看法,有何打算?

蔡副主席:首先,我不赞同说信托环境比较恶劣的观点,我认为现在信托的经营环境已经进入一个较好的发展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理财需求非常旺盛,而且越来越多元化,特别是自2005年以来,金融领域一系列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如: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等诸多资产管理业务,都明确了信托制度作为首选,这些都给予了信托业无限的展业机会和重大发展机遇。

在法律和监管环境上,“一法两规”搭建了信托业发展的制度框架,相关的行业制度、法规也在不断完善。2004年以来,为规范信托业的健康发展,遵循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原则,银监会就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信托的银行和证券账户开设和管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集合信托监管、信息披露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有效地解决了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中遇到的许多实际问题,强化了风险控制能力。从整体上看,信托业的制度环境正不断向有利方面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渐走向完善和规范。可以说,信托的环境将越来越好。监管部门目标是通过改进和加强监管,促进信托业合法、稳健运行,以此达到信托业的持续、健康、有效的发展。对信托公司而言,最重要的不是一味要求宽松的监管政策,而是应该勤练内功,牢牢树立诚信经营、合规经营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竞争能力。

监管部门不会厚此薄彼

记者:有业内人士认为,可能是信托公司给人留下了“坏孩子”的印象,监管部门管得有余,帮得不足,对信托公司待遇不公。

蔡副主席:我首先要说明,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每一个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因此只要每个市场主体依法守信经营,监管部门都会一视同仁,维护每一个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信托公司的发展过程较为曲折和坎坷,加之“一法两规”颁布实施时间较短,信托公司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本源业务也还处在摸索发展的不成熟时期,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此具体和特定的条件下,不仅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模式需要有一个逐渐尝试和纠错的过程,监管体系和监管法规也需要有一个逐渐建立、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奢望所有的事情都一夜之间解决完毕,一蹴而就的想法都是脱离实际和不客观的。

在回归信托业的几年中,银监会立足规范中发展,寓监管于服务,在银行和证券账户设立、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行业发展模式研究、成立行业协会等诸多方面做了大量而有效的正面推进工作。近期个别媒体使用诸如“堵塞、阻滞、压抑、束缚、打压”等词语形容现行的信托监管制度和某些监管政策是不客观和欠妥当的。

此外,我想一些人可能存在一个误区,实际上信托公司不等于信托,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关系也不是信托公司的专属工具,信托公司只是直接运用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关系的金融机构之一。监管部门要做的是保护行业内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而不是去特别关照或监管某个机构,个别规定或政策,由于协调沟通不足,而出现一些偏差和瑕疵是有可能的,发现后,经过科学论证确实需要调整应及时加以调整。但这里不存在厚此薄彼的问题。

记者:关于信托行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问题,业界也很关心,有很多讨论,但大家都还比较模糊,您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意见?

蔡副主席:信托业的定位和信托公司的定位问题也是大家都在考虑的问题,是今后业界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我前面说过,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促进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护行业内公平竞争。而信托公司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应结合自身的资源、区域、人才等优势寻找一个适合自己发展的空间和领域,作为自身的发展定位。

作为具有行业共性的定位而言,就是要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业务发展的主线,严格按照“一法两规”的基本精神。

需要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记者:对于信托的风险防范问题,应该怎么办,监管部门在这方面有些什么措施?

蔡副主席:单从信托风险防范方面来说,我认为仅靠单纯的监管部门监管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以其他形式的各种监管和约束。信托公司的自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市场约束(如社会公众、信托行业协会和专业中介机构等的监督)是防范风险的第二道防线,监管部门监管则是第三道防线。银监会成立以来所采取的一系列“风险为本”的监管措施,目的就是要引导和促进信托公司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提高风险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的能力,从而实现其积极的风险管理,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此外,在发挥市场约束机构作用方面,银监会出台了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推进了信托行业协会的设立,尝试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现场检查等,初步形成了信托监管层次的多极化和信托风险防范的多方位的体系。

银监会将出台监管细则

记者: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大家都觉得做信托业务,一些操作性的细则、指引,还是显得很不够,不是想做错,而是不知道怎么样才能避免出错,银监会有些什么举措,帮助业界解决这个问题?

蔡副主席:“一法两规”出台以来的几年中,银监会在制度建设和部门规章制定方面做了大量细致而有效的工作。仅2004、2005两年先后制定出台实施的各类部门规章和业务指引就多达数十项,从而被业内外称为“制度年”。信托作为一种舶来品,其法规制度的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银监会将与时俱进,适时推出行业发展所需要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如:《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机制指引》、《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信托投资公司尽职管理指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此外,涉及信托登记和信托税收等配套制度,银监会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之中,争取尽快出台。

记者:还有一个关于信托资金应当选择公募还是选择私募合适的问题,人们也有很多争议,您觉得应该怎么样?

蔡副主席: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实践证明,信托公司采用公募还是私募形式并非影响信托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在当前“一法两规”框架下,关键是信托公司是否设计和开发出了真正适合私募投资的信托产品,是否深入、专业地开发出私募投资者这一独特的客户群体,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营销体系和营销手段。

当然,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信托产品不一定只能绝对地采取私募模式,对于适合采取公募形式的信托产品,在相关条件具备和法律法规配套的前提下,公募也可以进行一定的尝试,这个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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