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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信托公司业务创新试点难改其生存状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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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基金行业知名学者王连洲先生

  金融界网站8月31日讯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信托公司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未来发展走向再次引起了市场的关注。《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基金行业知名学者王连洲先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个人见解:

  银监会正式发布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创新试点通知,旨在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在审慎经营、严格自律、可控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推动业务创新,拓宽信托行业发展空间,促进信托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它体现了信托监管部门还在认真地倾听着信托投资公司无奈的呼声,还在深切地关注着信托行业的生存前景,还在努力地寻找着信托投资公司未来发展的走向与途径,还在认真而有效地履行着对信托行业应尽的监管职责。

  该通知明确规定了申请业务创新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条件、批准程序以及对创新产品的基本要求,应当说,这是对信托投资公司多年来曲折发展历程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对于进一步激发信托投资公司开发市场、拓宽业务的创新活力,推动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但需要研究的是,该通知对于实现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创新,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目标来说,似乎还不能有过高的预期。一是该通知并没有为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信托产品的流通性发出明确的信号,协调出一个切实的解决办法。信托产品不能转让和流通,就不能足以显示其投资的价值。二是取得创新试点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自行设计和推介的创新产品,要求委托人、受益人须为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这也与市场的现实供求情况背离深远。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单个信托产品合同200份的限制取消与否,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目前的经营环境不会有大的改变,因而也就没有多少太大的现实意义。因为现在仅有的机构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投资数额,一般都不低于100万元,所以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满足和解决信托投资公司要为个人享受信托投资收益和经济发展成果而进行信托理财的愿望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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