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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挺理财市场:信托业责无旁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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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央行发布的2月份金融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居民储蓄额已达15.12万亿元,而此前央行公布的2005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差为9.2万亿元。
  一个看似很宏观的数据,实际上与信托业关系密切。

  理财:分流居民储蓄的大市场

  对于我国居民储蓄意愿增强的原因,中国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布的一项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储蓄属于“被动储蓄”,央行认为,居民是苦于缺乏投资渠道,只好被动储蓄。
  储蓄意愿与居民收入、人口年龄结构、物价变动及预期、利率水平、消费习惯等因素相关。低龄及高龄两个年龄段的人口对储蓄的贡献小于中青年龄段,中青年因为要考虑居住、教育、养老、医疗等各项支出,因而具有较强的储蓄动机。根据联合国的最新测算,我国目前人口的平均年龄为33岁,恰好是在对储蓄贡献最高的时段。有人预计,我国未来5至10年可能会延续较高储蓄率。
  过高的储蓄率在银行资金流动性不强的情况下,不仅会造成资金闲置,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还会加大银行的利息负担,增大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居民储蓄率已达51%,几乎是全球平均储蓄率的3倍。在如此高储蓄率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9.2万亿元的存贷差的确令人担忧。
  居民储蓄意愿的增强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并不是凭借金融体系的完善就能够解决的。但投资渠道匮乏的确是原因之一。一直以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变单一的依靠银行间接融资的方式,逐步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以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并促进银行业的改革。目前,我国证券和保险市场的建立为降低我国的居民储蓄率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而另外一个巨大的市场——理财市场对分流居民储蓄、提高企业融资效率的作用尚待挖掘。有效地建立与完善理财市场、大力开发理财产品是分流居民储蓄的有效方式,有利于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并促进银行业的改革。

  信托:优势突出可以大展身手

  其实,数年来各大金融机构对理财市场的争夺从未放松。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纷纷推出其理财产品。特别是近一两年,理财业务更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许多商业银行将理财作为其业务转型的突破口,理财产品层出不穷。
  从目前各金融机构所推出的产品看,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业务主要投向为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和汇市;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所推出的理财产品则集中于证券市场;而保险公司所推出的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等一大批理财产品则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和大额存款。按照国外成熟的经验,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负债业务等多种业务,但国内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设立初期只是以母公司保险资金为主要管理对象,因此受投资专业化和管理水平的制约,目前无法开展第三方资产委托管理。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单一的投资渠道,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信托公司投资领域则要宽得多。目前,在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业务中,不仅包含了其他金融机构所有的投资领域,而且在实业投资方面已经大展拳脚。
  从制度建设与完善的角度看,虽然目前各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都有行业依据,无论是针对银行理财的“2号令”,还是针对证券公司理财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所有的依据都是以行业规定的形式出现的。而信托法则奠定了信托公司在理财市场的法律地位。此外,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以来,针对信托行业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也是其他金融行业无法比拟的。
  从机构运作的角度看,今年以来信托公司严格按照信托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而其他金融机构所推出的理财产品,虽然极力淡化信托关系,但实质上也是信托理财。但因为其刻意回避信托概念,从机构经营运作上就很难不发生偏差。
  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劣势也非常明显,集合资金类信托单个项目200份合同限制、最低5万元人民币起点、禁止承诺固定收益、禁止开展异地业务以及销售网络稀缺、流动性差等因素,使之与其他主体开展的理财类业务相比,明显存在竞争劣势,也是制约其业务开展的重大瓶颈。这些也是信托公司虽然在理财市场具有主体法律地位却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原因。而一旦政策放开,信托公司必将成为力挺理财市场的主力。这也是信托业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制度环境和中介机构亟待完善

  理财市场的建立需要几大基本要素:充足的资金供给、丰富的理财产品、完善的制度环境和中介机构。
  从数据看,充足的资金供给量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混业经营还未明确的今天,各金融机构对理财业务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探索。而目前这一市场的建立所缺少的就是统一的制度环境和中介机构。
  目前理财市场中,为绕开《信托法》的约束,各金融机构多采用委托的形式在从事信托业务。但根据《信托法》,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按照这一释义,委托实际上也是一种信托关系。相同的业务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不仅造成了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同时也扰乱了金融理财市场中的法律秩序,一旦发生纠纷,从法律上很难进行清晰的解释,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因此,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理财市场法律法规环境是当务之急。
  此外,基于目前金融理财产品在不同场所流通,甚至缺少流通场所的现状,应该加大统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流通环境建设。
金融时报 (2006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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