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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的理财公司:一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结果被诈骗了11.4万元,现在理财平台关闭了,只知道诈骗我钱的银行帐号和户名,我于9月15日在当地派出所(南区陇田镇田心边防派出所)报案了,但至今21天了公安机关也无给我立案,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在网上的理财公司: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但至今21天了公安机关也无给我立案,请问我该怎么办?

风险投资 2019-06-06 0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经济诈骗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就可以,但是报案之前一定首先清除是否达到了经济诈骗的条件。
    1、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 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在p2p平台借贷被诈骗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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